背景:
這是一個由投訴引發的問題,有外地消費者投訴外地銷售者銷售的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缺斤少兩,每袋少100克,消費者認為是違法問題,外地銷售者向本地生產者進行詢問,本地生產者向本人咨詢。
本人查看了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我對檢驗報告進行了查驗,我認為檢驗過程和檢驗結論有誤,為本地生產者供了相關依據并寫了說明。
昨天,我看到放在抽屜里的《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突然想起這個事來,我向生產者進行了詢問,本地生產者說,銷售者與消費者進行了和解。我又和單位同事對此事進行了討論,現將我對此問題的理解發表出來,供大家討論。
問題:
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每袋少100克,是否違法?
壇友 tlxspblcs 觀點:
一、相關規定中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短缺量是如何規定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5]75號令)第八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同時,對標注凈含量、實際含量、允許短缺量規定如下: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ㄋ模俗艉渴侵赣缮a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二、大米標準中對凈含量是如何規定的?


這句話的可表述為大米包裝上的標注的凈含量數值應為大米在水份為15.5%時的質量,也就是說大米包裝上的凈含量數值不是大米實際水份情況的質量,所以在對大米凈含量進行檢驗時要充分考慮到水份的實際狀況。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對這個狀況也有規定如下:

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經過與部分網友的討論,我認為從無水份大米質量不變的角度出發去解釋為最佳。
事實上,在回復本地生產者時,我就是這么做的。
既然GB/T1354中規定:標注的凈含量為應為最大水分狀況下的質量,那么,我們有理由設定無論水分如何變化,大米干物質的質量是恒定的,即:一袋大米中,無論水份是15.5%,還是14%,只要該包裝中大米的大米的干物質是恒定的(即:水份是15.5%時,標注凈含量是25千克與實際凈含量一致),那么凈含量就是合格的。
舉例說明:
那么水分15.5%時,大米25kg,則純干大米質量25×(1一15.5%) = 21.125 kg 。
現在水分為14.0%,那么純干大米百分比 86.0%,則大米總質量 21.125 ÷ 86.0% = 24.564 kg 。
因水份變化可以減少的質量:25 kg - 24.564 kg = 0.436 kg。
因此,在對大米進行單件定量包裝商量進行檢驗時,實際含量不應簡單與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應先進行水分檢驗,進行換算后,根據干物質恒定不變,綜合考量后再確定檢驗結論。
這只是大米本身因水分原因會發生質量變化,根據最大允許短缺量的規定,25千克大米最大可允許短缺1%,即在水分在15.5%最大允許短缺1%,即0.25千克,那么水分為14.0%的大米可以短缺 0.436 kg+0.25kg=0.686kg。
因此,僅從比標稱凈25 kg 少 100 g,就可以判定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因此,我們應嚴格執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這是一個由投訴引發的問題,有外地消費者投訴外地銷售者銷售的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缺斤少兩,每袋少100克,消費者認為是違法問題,外地銷售者向本地生產者進行詢問,本地生產者向本人咨詢。
本人查看了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我對檢驗報告進行了查驗,我認為檢驗過程和檢驗結論有誤,為本地生產者供了相關依據并寫了說明。
昨天,我看到放在抽屜里的《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突然想起這個事來,我向生產者進行了詢問,本地生產者說,銷售者與消費者進行了和解。我又和單位同事對此事進行了討論,現將我對此問題的理解發表出來,供大家討論。
問題:
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每袋少100克,是否違法?
壇友 tlxspblcs 觀點:
一、相關規定中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短缺量是如何規定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5]75號令)第八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同時,對標注凈含量、實際含量、允許短缺量規定如下: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ㄋ模俗艉渴侵赣缮a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二、大米標準中對凈含量是如何規定的?


這句話的可表述為大米包裝上的標注的凈含量數值應為大米在水份為15.5%時的質量,也就是說大米包裝上的凈含量數值不是大米實際水份情況的質量,所以在對大米凈含量進行檢驗時要充分考慮到水份的實際狀況。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對這個狀況也有規定如下:

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經過與部分網友的討論,我認為從無水份大米質量不變的角度出發去解釋為最佳。
事實上,在回復本地生產者時,我就是這么做的。
既然GB/T1354中規定:標注的凈含量為應為最大水分狀況下的質量,那么,我們有理由設定無論水分如何變化,大米干物質的質量是恒定的,即:一袋大米中,無論水份是15.5%,還是14%,只要該包裝中大米的大米的干物質是恒定的(即:水份是15.5%時,標注凈含量是25千克與實際凈含量一致),那么凈含量就是合格的。
舉例說明:
那么水分15.5%時,大米25kg,則純干大米質量25×(1一15.5%) = 21.125 kg 。
現在水分為14.0%,那么純干大米百分比 86.0%,則大米總質量 21.125 ÷ 86.0% = 24.564 kg 。
因水份變化可以減少的質量:25 kg - 24.564 kg = 0.436 kg。
因此,在對大米進行單件定量包裝商量進行檢驗時,實際含量不應簡單與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應先進行水分檢驗,進行換算后,根據干物質恒定不變,綜合考量后再確定檢驗結論。
這只是大米本身因水分原因會發生質量變化,根據最大允許短缺量的規定,25千克大米最大可允許短缺1%,即在水分在15.5%最大允許短缺1%,即0.25千克,那么水分為14.0%的大米可以短缺 0.436 kg+0.25kg=0.686kg。
因此,僅從比標稱凈25 kg 少 100 g,就可以判定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因此,我們應嚴格執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