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種返回上一階段的現象,包括以下幾種:
1、回料
即工藝回料,指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產結束后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回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中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使產品成為合格品。
3、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后,因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從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經銷商處。
4、撤回
即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指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合格的終產品出廠后,因物流或經銷商貯存的不當等原因而出現包裝破損、水分超標、顏色差異等質量缺陷,或者在產品出廠后才發現標簽不合格而需要改貼等情況后,由企業主動從經銷商處撤回產品并進行評估后進行相應處理;
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因出現質量缺陷、下游產品調整等原因而由生產者主動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后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無害化處理等相應處理。
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有證據證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的國家強制食品退市的行為。
退市食品包含兩個方面:
一是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已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該類食品無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均應盡快從市場上回收,對回收食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理;
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對于該類退市食品,應該在評估后采取補救措施。
易混淆的返回前階段情況
1、回料
即工藝回料,指工藝原因造成的重回生產線或重回上一生產階段的現象。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料頭、料尾重回生產線,半成品、各種原因停機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2、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產結束后將未出廠的不合格產品重回生產線,包括包裝出現錯誤需要重新包裝、在出廠檢驗或生產線監控中發現水分等指標不合格但可經過重返整段生產線或部分工段通過工藝糾正缺陷,使產品成為合格品。
3、調貨
即不同銷售區域或經銷商調換貨品,指合格產品出廠到達某一經銷商倉庫后,因銷售不暢、脫銷、發貨錯誤等原因,生產企業將特定產品從某一經銷商處取回改發至另一經銷商處。
4、撤回
即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指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合格的終產品出廠后,因物流或經銷商貯存的不當等原因而出現包裝破損、水分超標、顏色差異等質量缺陷,或者在產品出廠后才發現標簽不合格而需要改貼等情況后,由企業主動從經銷商處撤回產品并進行評估后進行相應處理;
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食品原輔料生產企業,出廠的產品因出現質量缺陷、下游產品調整等原因而由生產者主動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產品,經生產企業評估后采取糾正質量缺陷、改作他途或無害化處理等相應處理。
5、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有證據證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后的國家強制食品退市的行為。
退市食品包含兩個方面:
一是指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已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該類食品無論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均應盡快從市場上回收,對回收食品應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理;
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食品,如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對于該類退市食品,應該在評估后采取補救措施。
易混淆的返回前階段情況
名稱 | 現象 | 時間段 | 備注 |
回料 | 工藝回料 | 生產進行中 | 料頭、料尾、半成品、停機留料等 |
返工 | 不合格品返工 | 生產結束后重回生產線,未出廠 | 工藝返工、換包裝、加貼標簽等 |
調貨 | 不同銷售區域調換貨品 | 出廠后 | 已出廠在經銷商處的合格品 |
撤回 | 出現非食品安全問題返廠 | 出廠后 | 質量缺陷,例如:水分、包裝、標簽等 |
召回 | 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退市 | 出廠后 | 退市食品包含: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回收食品,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等危害人體健康等食品,涵蓋范圍較為復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