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關于印發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2004〕557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蜜餞產品適用于以果蔬和糖類等為原料,經加工制成的蜜餞類、涼果類、果脯類、話化類、果丹(餅)類和果糕類。申證單元為1個,即蜜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蜜餞。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7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生產企業:原料處理→糖 (鹽) 制→干燥→修整→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處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糖(鹽)制; 包裝。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返砂或流湯(糖);微生物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蜜餞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設置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驗收場、原輔材料倉庫、原料處理場、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倉庫。
2.蜜餞分裝企業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設置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材料倉庫、包裝車間、成品倉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設備;2.糖(鹽)制設備;3.干燥設備(曬場或干燥房);4.包裝設備。
分裝企業僅需具備包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4884-2003《蜜餞衛生標準》;GB 14891.3-1997《輻照干果果脯類衛生標準》;SB/T 10050-1992《糖蓮子》;SB/T 10051-1992《丁香欖》;SB/T 10052-1992《雪花應子》;SB/T 10053-1992《桃脯》;SB/T 10054-1992《梨脯》;SB/T 10055-1992《海棠脯》;SB/T 10056-1992《糖桔餅》;SB/T 10057-1992《山楂糕、條、片》;SB/T 10085-1992《蘋果脯》;SB/T 10086-1992《杏脯》;SB/T 10195-1993《冬瓜條》;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蜜餞產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則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電爐;(五)滅菌鍋;(六)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七)微生物培養箱;(八)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
蜜餞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蜜餞產品質量檢驗項目
注:1.著色劑包括:檸檬黃、日落黃、胭脂紅、莧菜紅、亮藍等人工合成色素,檢測時應根據產品的顏色確定;
2.致病菌包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抽樣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生產量較大的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kg,抽樣數量為2kg (不少于6個包裝),分為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經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和被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關于印發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2004〕557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蜜餞產品適用于以果蔬和糖類等為原料,經加工制成的蜜餞類、涼果類、果脯類、話化類、果丹(餅)類和果糕類。申證單元為1個,即蜜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蜜餞。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7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生產企業:原料處理→糖 (鹽) 制→干燥→修整→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料處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糖(鹽)制; 包裝。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返砂或流湯(糖);微生物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蜜餞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設置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驗收場、原輔材料倉庫、原料處理場、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倉庫。
2.蜜餞分裝企業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設置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材料倉庫、包裝車間、成品倉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處理設備;2.糖(鹽)制設備;3.干燥設備(曬場或干燥房);4.包裝設備。
分裝企業僅需具備包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4884-2003《蜜餞衛生標準》;GB 14891.3-1997《輻照干果果脯類衛生標準》;SB/T 10050-1992《糖蓮子》;SB/T 10051-1992《丁香欖》;SB/T 10052-1992《雪花應子》;SB/T 10053-1992《桃脯》;SB/T 10054-1992《梨脯》;SB/T 10055-1992《海棠脯》;SB/T 10056-1992《糖桔餅》;SB/T 10057-1992《山楂糕、條、片》;SB/T 10085-1992《蘋果脯》;SB/T 10086-1992《杏脯》;SB/T 10195-1993《冬瓜條》;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蜜餞產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則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電爐;(五)滅菌鍋;(六)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七)微生物培養箱;(八)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
蜜餞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蜜餞產品質量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標簽 | √ | √ | ||
2 | 感官 | √ | √ | ||
3 | 凈含量 | √ | √ | √ | |
4 | 水分 | √ | 產品明示標準中有此規定的 | ||
5 | 總糖(以轉化糖計) | √ | |||
6 | 食鹽(以氯化鈉計) | √ | |||
7 | 總酸 | √ | |||
8 | 鉛(Pb) | √ | √ | * | |
9 | 銅(Cu) | √ | √ | * | |
10 | 總砷(以As計) | √ | √ | * | |
11 | 二氧化硫殘留量 | √ | √ | √ | |
12 | 苯甲酸 | √ | √ | * | |
13 | 山梨酸 | √ | √ | * | |
14 | 糖精鈉 | √ | √ | * | |
15 | 環己基氨基磺酸鈉 (甜蜜素) | √ | √ | * | |
16 | 著色劑1 | √ | √ | * | |
17 | 汞 | √ | √ | * | 輻照果脯類 |
18 | 六六六 | √ | √ | * | |
19 | 滴滴涕 | √ | √ | * | |
20 | 菌落總數 | √ | √ | √ | |
21 | 大腸菌群 | √ | √ | √ | |
22 | 致病菌2 | √ | √ | * | |
23 | 霉菌 | √ | √ | * |
2.致病菌包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抽樣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生產量較大的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kg,抽樣數量為2kg (不少于6個包裝),分為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經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和被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