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規章,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同步實施。為指導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許可制度,國家食藥總局就該《辦法》實施的有關事項下發通知。
該通知明確,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
請注意:食品“QS”標志已逐步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數字
《辦法》實施后,食品“QS”標志已在三年內逐步取消。
之前食品包裝標注“QS”標志的法律依據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隨著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已不再作為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因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包裝上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要求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二是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完全可以達到識別、查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三是取消“QS”標志有利于增強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2018年10月1日起
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QS”標志
《辦法》實施后,新獲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為了能既盡快全面實施新的生產許可制度,又盡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簽浪費,《辦法》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中
“食品類別編碼”代表什么意思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編碼由3位數字標識,具體為:第1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識別碼,阿拉伯數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數字“2”代表食品添加劑。第2、3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編號。
其中食品類別編號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列食品類別順序依次標識,即:“01”代表糧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調味品,以此類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嬰幼兒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劑類別編號標識為:“01”代表食品添加劑,“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復配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一經確定便不再改變,以后申請許可延續及變更時,許可證書編號也不再改變。
附: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
新修訂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指導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許可制度,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法》與原有規章制度的關系問題
(一)《辦法》實施后,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補辦、注銷,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監督檢查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在新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修訂出臺前,原有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繼續有效,但是有關申請材料、許可程序、許可時限、發證檢驗等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辦法》規定為準。
二、關于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下放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工作實際,綜合衡量基層監管機構、人員、許可審批和現場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劃分并公布省、市、縣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同時,要在全面考核基層監管部門食品生產許可能力建設、熟練掌握和執行《辦法》的基礎上,逐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保證“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實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的平穩移交。
三、關于“一企一證”的實施
(一)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對具有生產場所和設備設施并取得營業執照的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僅發放一張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變更、延續申請。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組織審查、作出決定。
(三)食品生產者生產多個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向省、市或者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并提出申請。其中,許可事項非受理部門審批權限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相應審批權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聯合審查,按照規定時限作出決定,由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決定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副本中注明許可生產的食品類別。
四、關于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及延續
(一)已獲證食品生產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續申請但未完成現場核查,且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實施現場核查,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持有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申請變更或者延續許可,應當向原有關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照“一企一證”的原則,可以一并申請,換發一張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可以分別申請,其生產的食品類別在已換發的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變更。換發新證后,持有的原許可證予以注銷。新證書副本上應當一一標注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五、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注及“QS”標志
(一)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注“QS”標志。食品生產者存有的帶有“QS”標志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
(二)使用原包裝、標簽、標志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六、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食品類別編碼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中食品類別編碼具體為:第1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識別碼,“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劑。第2、3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編號。其中食品類別編號按照《辦法》第十一條所列食品類別順序依次標識。食品添加劑類別編號標識為:“01”代表食品添加劑,“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復配食品添加劑。
七、關于食品檢驗報告的核查
現場核查時,除首次申請許可或申請增加食品類別需提供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產者提供檢驗報告。試制食品檢驗可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八、關于產業政策的執行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申請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另有規定 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九、關于落實工作保障
(一)《辦法》實施后,食品生產許可將不再收取審查費,為保障許可審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支持,將實施食品生產許可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行政機關的預算。
(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積極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確保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落到實處。要配備證書打印、二維碼賦碼、檔案保存等設備設施,保障工作有序開展。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啟用時間。
(三)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審批工作程序。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編制并公布食品生產許可法律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申請書示范文本等資料,方便企業辦理許可事項。
(四)要大力加強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化系統建設,實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的公開化、透明化,提升審批工作效率。
十、關于加強行政許可監督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要把行政許可公開、辦理程序、審批時限、廉政要求等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督查。對發現違規收費、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要堅決予以糾正。要建立健全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等制度,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9月30日
擴展閱讀:10月1日起食品生產必知的12個變化
1明確一企一證原則:
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取得一個生產許可證。(第4條)
2管理部門權限增加:
可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7條)
3主體資格擴大: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第10條)
4食品類別增加:
由28個類別增加到了31個類別,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第11條)
5申請許可的范疇擴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內。(第14條、15條)
6許可證有效期增長: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條)
7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第28條)
8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
食品生產者需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以往并無“正本”要求。(第31條)
9換證程序有所簡化: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第37條)
10補辦證書降低要求:
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聲明,并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第40條)
11監督檢查力度更強: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45條)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第46條)
12法律責任更加明晰:
①許可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1條)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2條)③食品生產商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改正。(第53條)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第54條)⑤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