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維護市場經濟良好秩序,根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郵箱:18362239@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二、將意見建議郵寄至:重慶市渝北區云杉北路50號(郵編:401121),重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協調督查室224辦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意見建議反饋時間截止:2022年2月22日。
聯系人:肖老師,聯系電話:023-67683846。
附件:《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維護市場經濟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同)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和有效聯系方式。
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五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結案,且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相應獎勵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2.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4.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5.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6.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7.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8.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9.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0.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11.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2.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3.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14.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1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16.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7.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8.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9.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
20.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21.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22.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23.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
1.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
2.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藥、劣藥,而為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的;
4.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5.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醫療機構制劑許可或者藥品注冊等許可的;
6.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的;
7.使用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的;
8.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的;
9.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的;
10.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11.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12.未經批準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的;
13.未經批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
14.使用未經審評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生產藥品,或者銷售該類藥品的;
15.使用未經核準的標簽、說明書的;
16.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未備案;
17.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臨床試驗申辦者未及時調整臨床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或者未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8.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
19.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
20.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資質審核、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21.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
22.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
23.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2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25.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違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規的:
1.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的;
2.申請疫苗臨床試驗、注冊、批簽發提供虛假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的;
3.編造生產、檢驗記錄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
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的;
5.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的;
6.生產工藝、生產場地、關鍵設備等發生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7.更新疫苗說明書、標簽按照規定應當經核準而未經核準的;
8.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
9.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的;
10.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培訓、考核的;
11.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備案的;
12.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
13.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
14.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的;
15. 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
16. 其他違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規的;
(四)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或者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 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
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或者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或者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或者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6.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7.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8.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9.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10.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11.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1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違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
4.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6.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7.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違法違規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
8.其他違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的:
1. 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
2.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
3.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4.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
5.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或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或者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6.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或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或者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8.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
9.其他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的。
(七)違反禁止傳銷法律法規的:
1.組織策劃傳銷的;
2.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
3.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4.其他違反禁止傳銷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違反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
1.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2.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3.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4.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5.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6.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7.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8.其他違反價格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九)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的;
2.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的;
4. 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的;
5.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
6.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7.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8.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9.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后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的;
10. 在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妝品許可證件的;
11. 其他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
1. 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或者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或者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2.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
3.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或者未經備案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
4.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5 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5.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
6.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的;
7.委托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8.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的;
9.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10.其他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一)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十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包含受理舉報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四)實施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五)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六)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相關證據并進行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確定舉報等級可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至三級舉報應當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由辦案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的應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獎勵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舉報人獎勵申請,啟動獎勵程序,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列明舉報內容,提出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的建議,經辦案機構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后,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等案件材料,報送分管執法辦案工作和財務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獎勵金額較大的,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審批。
單筆擬獎勵金額50萬元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完成前款規定的審批后,按下列程序確定,審批時限可延長30個工作日:
(一)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機構擬作出舉報獎勵的,提請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三)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等一經審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獎勵復核結果。
第二十條 自收到舉報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領取獎勵;
匿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以及領取獎勵銀行借記卡卡號,由辦案機構核實身份后,將匿名舉報人的領取獎勵銀行借記卡卡號提供給財務機構,領取獎勵。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實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托人須提供舉報人授權委托證明、舉報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受委托人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
匿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匿名舉報人身份代碼和舉報密碼、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領取獎勵的銀行借記卡卡號。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食品、藥品、疫苗、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等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所在市場主體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內部人員是指受市場主體雇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崗位、專線電話、專屬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網址,接收市場主體內部人員(以下稱內部舉報人)舉報。
專線電話、專屬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網址應當向社會公眾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內部舉報人在舉報時提出的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內部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聯系方式等信息作為秘密信息加以保護。除舉報受理人、案件承辦人、審核人以及部門負責人外,未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其他人無權查閱、獲取內部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內部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結案的,可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2倍獎勵,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內部舉報人的獎勵程序,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屬于本細則所指較大數額罰沒款:
(一)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管理、疫苗管理、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反不正當競爭、化妝品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10萬元以上;
(二)違法禁止傳銷、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50萬元以上;
(三)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10萬元以上。
罰沒物資有變價款的,應當計入罰沒款數額。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表述中,“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重慶市財政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年*月*日起施行。《重慶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渝食藥監〔2017〕98號)同時廢止。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郵箱:18362239@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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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維護市場經濟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同)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和有效聯系方式。
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五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七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結案,且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相應獎勵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2.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4.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5.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6.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7.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8.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9.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0.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11.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2.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3.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14.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1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16.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7.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8.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19.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
20.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21.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22.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23.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
1.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
2.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藥、劣藥,而為其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的;
4.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5.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醫療機構制劑許可或者藥品注冊等許可的;
6.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的;
7.使用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的;
8.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的;
9.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的;
10.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11.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12.未經批準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的;
13.未經批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
14.使用未經審評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生產藥品,或者銷售該類藥品的;
15.使用未經核準的標簽、說明書的;
16.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未備案;
17.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臨床試驗申辦者未及時調整臨床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或者未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8.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
19.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
20.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資質審核、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21.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
22.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
23.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2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25.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違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規的:
1.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的;
2.申請疫苗臨床試驗、注冊、批簽發提供虛假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的;
3.編造生產、檢驗記錄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
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的;
5.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的;
6.生產工藝、生產場地、關鍵設備等發生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7.更新疫苗說明書、標簽按照規定應當經核準而未經核準的;
8.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的;
9.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的;
10.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培訓、考核的;
11.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備案的;
12.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
13.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
14.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的;
15. 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
16. 其他違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規的;
(四)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或者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 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
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或者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或者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或者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6.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7.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8.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9.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10.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11.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1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違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
4.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6.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7.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違法違規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
8.其他違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的:
1. 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
2.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
3.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4.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
5.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或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或者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6.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或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或者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8.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
9.其他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的。
(七)違反禁止傳銷法律法規的:
1.組織策劃傳銷的;
2.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
3.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4.其他違反禁止傳銷法律法規規定的。
(八)違反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
1.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2.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3.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4.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5.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6.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7.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8.其他違反價格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九)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
1.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的;
2.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的;
4. 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的;
5.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
6.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7.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8.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9.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后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的;
10. 在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化妝品許可證件的;
11. 其他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
1. 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或者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或者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
2.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
3.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或者未經備案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
4.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5 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5.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
6.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的;
7.委托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
8.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的;
9.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10.其他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一)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十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包含受理舉報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四)實施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五)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六)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相關證據并進行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確定舉報等級可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至三級舉報應當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由辦案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的應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申請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獎勵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舉報人獎勵申請,啟動獎勵程序,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列明舉報內容,提出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的建議,經辦案機構負責人、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后,連同《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審批表》等案件材料,報送分管執法辦案工作和財務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獎勵金額較大的,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審批。
單筆擬獎勵金額50萬元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完成前款規定的審批后,按下列程序確定,審批時限可延長30個工作日:
(一)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二)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機構擬作出舉報獎勵的,提請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三)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舉報獎勵的,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以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函商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舉報等級、獎勵標準和金額等一經審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獎勵復核結果。
第二十條 自收到舉報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財務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領取獎勵;
匿名舉報人由本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以及領取獎勵銀行借記卡卡號,由辦案機構核實身份后,將匿名舉報人的領取獎勵銀行借記卡卡號提供給財務機構,領取獎勵。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實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托人須提供舉報人授權委托證明、舉報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受委托人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
匿名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匿名舉報人身份代碼和舉報密碼、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領取獎勵的銀行借記卡卡號。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食品、藥品、疫苗、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等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所在市場主體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內部人員是指受市場主體雇傭,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崗位、專線電話、專屬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網址,接收市場主體內部人員(以下稱內部舉報人)舉報。
專線電話、專屬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網址應當向社會公眾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內部舉報人在舉報時提出的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內部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聯系方式等信息作為秘密信息加以保護。除舉報受理人、案件承辦人、審核人以及部門負責人外,未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其他人無權查閱、獲取內部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內部舉報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結案的,可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2倍獎勵,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內部舉報人的獎勵程序,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屬于本細則所指較大數額罰沒款:
(一)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管理、疫苗管理、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反不正當競爭、化妝品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10萬元以上;
(二)違法禁止傳銷、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50萬元以上;
(三)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的,罰沒金額10萬元以上。
罰沒物資有變價款的,應當計入罰沒款數額。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表述中,“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重慶市財政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年*月*日起施行。《重慶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渝食藥監〔2017〕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