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1〕142021000483 號
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4564836225C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 弄 55 號 103 室 1 層
投資人:王輝
身份證號碼:XXX
聯系電話:XXX
聯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 弄 55 號 103 室 1 層
我局接投訴,反映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銷售的荒野老白茶, 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商品,標簽未按規定標注標簽等,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為 查明事實,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未對當事人采 取任何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弄 55 號 103 室 1 層,銷售的荒野老白茶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 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外包裝正面標注信息為:“荒野老白茶”字樣;背 面標注有:“產品名稱:福鼎白茶(緊壓餅),原料:福鼎大白茶,凈含 量:300 克,執行標準:GB/T31751,保質期:符合貯存條件可長期保存, 貯存方法:清潔、通風、避光、無異味,無污染的環境中保存,產地:福 建·寧德·福鼎,生產日期:2010 年 04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19 日,當事人從他人處以人民幣 1650 元/餅,購進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餅茶 7 餅后,將 3 餅自用外;2021 年 3月 14 日,以人民幣 1800 元/餅,售出 4 餅,計人民幣 7200 元。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茶餅外包裝標簽,未按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屬經營不符 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其茶餅標注的執行標準 GB/T31751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開始實施,而標注生產日期 2012 年 4 月 15 日,屬經營的食品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其經營上述茶餅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 72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 600 元。
當事人進貨時未能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照片,進貨及銷售憑證,委托書,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 其他有關書證。
本局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滬監管嘉罰告〔2021〕第 142021000483 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 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 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請求,視作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在采購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時, 未能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 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 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 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 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 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 規定。當事人經營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 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 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 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 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 食品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劑;”的規定。
對當事人未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 錄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 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 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 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 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 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 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 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食品 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 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 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 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 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 為危害后果的;”規定。對以上兩種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佰圓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及《非稅收入一般繳 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 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 向嘉定區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 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 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1 年 06 月 15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滬市監嘉處〔2021〕142021000483 號
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4564836225C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 弄 55 號 103 室 1 層
投資人:王輝
身份證號碼:XXX
聯系電話:XXX
聯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 弄 55 號 103 室 1 層
我局接投訴,反映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銷售的荒野老白茶, 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商品,標簽未按規定標注標簽等,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為 查明事實,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未對當事人采 取任何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上海子統禮品經營部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白銀路 333弄 55 號 103 室 1 層,銷售的荒野老白茶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 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外包裝正面標注信息為:“荒野老白茶”字樣;背 面標注有:“產品名稱:福鼎白茶(緊壓餅),原料:福鼎大白茶,凈含 量:300 克,執行標準:GB/T31751,保質期:符合貯存條件可長期保存, 貯存方法:清潔、通風、避光、無異味,無污染的環境中保存,產地:福 建·寧德·福鼎,生產日期:2010 年 04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19 日,當事人從他人處以人民幣 1650 元/餅,購進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餅茶 7 餅后,將 3 餅自用外;2021 年 3月 14 日,以人民幣 1800 元/餅,售出 4 餅,計人民幣 7200 元。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茶餅外包裝標簽,未按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屬經營不符 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其茶餅標注的執行標準 GB/T31751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開始實施,而標注生產日期 2012 年 4 月 15 日,屬經營的食品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其經營上述茶餅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 72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 600 元。
當事人進貨時未能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照片,進貨及銷售憑證,委托書,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 其他有關書證。
本局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滬監管嘉罰告〔2021〕第 142021000483 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 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 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請求,視作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在采購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時, 未能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 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 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 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 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 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 規定。當事人經營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 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 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 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 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產品名稱為“福鼎白茶(緊壓餅)”的預包裝食品茶餅,其 食品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 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劑;”的規定。
對當事人未查驗茶餅的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 錄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 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 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 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 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 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 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 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食品 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 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 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 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 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 為危害后果的;”規定。對以上兩種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陸佰圓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及《非稅收入一般繳 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 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 向嘉定區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 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 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1 年 06 月 15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