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據韓媒報道,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了《酒稅法》部分修改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將用于料理的酒精1度以上的液體調味食品排除在了酒稅征稅對象之外。
另外,還規定了酒類生產者可以利用其他酒類生產企業的設施委托生產酒類的相關條件和程序等。委托生產酒類的繳稅義務人被規定為委托生產酒類的委托者,酒類生產委托者、受托者都必須持有委托生產酒類的生產許可證。與此同時,還規定了“不再委托生產酒類”、“委托生產相關事項向主管稅務局申報”等相關內容。
違反酒類委托生產條件的,可以規定3個月以內的時間內禁止酒類生產和出庫。
委托生產的酒類征稅標準相關的委托生產的酒類以量稅為征稅標準,委托生產的酒類是以出庫的數量為征稅標準,如果是以從價稅為征稅標準的酒類,則以酒類生產委托人銷售酒類的價格為標準。
如果是為了無銷售目的、無償地向酒類生產工廠的客人提供酒類,即使沒有酒類生產許可證,也可以在該酒類中添加《酒稅法》規定的在其他酒類中添加的材料或添加《食品衛生法》中規定可食用的食品,生產此類未獲得酒類許可的其他酒類。
獲得酒類生產許可證的酒類中,如果部分酒類的生產時間不超過2周,則吊銷其酒類生產許可證。對于轉換為以量稅為征稅標準的啤酒、濁酒,均不屬于酒類價格申報對象。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20年8月3日。
日期:2020-07-23
將用于料理的酒精1度以上的液體調味食品排除在了酒稅征稅對象之外。
另外,還規定了酒類生產者可以利用其他酒類生產企業的設施委托生產酒類的相關條件和程序等。委托生產酒類的繳稅義務人被規定為委托生產酒類的委托者,酒類生產委托者、受托者都必須持有委托生產酒類的生產許可證。與此同時,還規定了“不再委托生產酒類”、“委托生產相關事項向主管稅務局申報”等相關內容。
違反酒類委托生產條件的,可以規定3個月以內的時間內禁止酒類生產和出庫。
委托生產的酒類征稅標準相關的委托生產的酒類以量稅為征稅標準,委托生產的酒類是以出庫的數量為征稅標準,如果是以從價稅為征稅標準的酒類,則以酒類生產委托人銷售酒類的價格為標準。
如果是為了無銷售目的、無償地向酒類生產工廠的客人提供酒類,即使沒有酒類生產許可證,也可以在該酒類中添加《酒稅法》規定的在其他酒類中添加的材料或添加《食品衛生法》中規定可食用的食品,生產此類未獲得酒類許可的其他酒類。
獲得酒類生產許可證的酒類中,如果部分酒類的生產時間不超過2周,則吊銷其酒類生產許可證。對于轉換為以量稅為征稅標準的啤酒、濁酒,均不屬于酒類價格申報對象。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20年8月3日。
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