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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某商行老板3000元每箱賣“奔富707”,被判刑1年,罰款8萬

   2020-06-19 葡萄酒商業觀察微信號764
核心提示:日前,一名男子因在商行銷售假冒奔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款8萬元。  01  南昌一男子銷售12萬假冒奔富被查  最近,
日前,一名男子因在商行銷售假冒奔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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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一男子銷售12萬假冒奔富被查


  最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茂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茂以明顯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在微信上向“紅酒”(微信名)購買紅酒,總價約一百二十多箱,貨款共計約5.3萬余元人民幣。


  其中,奔富Bin128每箱進價約300元,被告人共購進約50-60箱、PenfoldsBIN(奔富)407老款每箱進價約350元購進約30-40箱、 奔富Bin407新款每箱進價約660元購進約20箱、奔富Bin707每箱進價約1700元購進約5箱。


  此后,徐某茂通過其在經營金谷商行對外加價銷售,共計銷售金額為12萬余元。其中奔富Bin128每箱銷售價約為800元,奔富Bin407老款和新款每箱銷售價約1000-1200元,奔富Bin707每箱銷售價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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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款8萬,沒收6.7萬元違法所得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員對金谷商行進行檢查,在店內貨架上查獲兩瓶奔富Bin407葡萄酒,并經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鑒定,兩支葡萄酒均為假冒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茂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證言、微信轉賬記錄、鑒定意見、扣押決定書、被告人徐某茂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茂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12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經審理,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茂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上述罰金已向本院繳納);其次,追繳被告人徐某茂違法所得人民幣6.7萬元,上繳國庫。


  部分內容源自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6-19
 
地區: 江西 南昌市
標簽: 奔富 假冒 男子
行業: 葡萄酒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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