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引領,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依法查辦了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社會威懾,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公眾的消費維權意識,經廣泛征集評選,現將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8起典型案通報如下:
案例1:
大通縣高飛飾品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9年5月23日,大通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通縣新華百貨、北京華聯超市門口的“大通縣高飛飾品”珠寶銷售柜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以“免費領取禮品”(毛巾、手鏈、削果皮刀)的名義,誘導消費者憑購物小票參加其宣傳中獎率為8‰,最高獎為“500元抵扣券”的抽獎活動,中獎消費者以補齊差價的方式購買其銷售的標價為699-899元/件不等的“金鑲玉、和田玉、銀鑲玉、黑曜石”等飾品。經查,當事人將抽獎箱內絕大部分獎券都設定為500元大獎,其所售的飾品進價80-260元/件,最終消費者以199-399元/件(進價1.5-2.5倍)的高價購買了商品。對未中獎的消費者,該店同樣以“照顧”為名給予500元的所謂優惠抵扣,將高價飾品以虛假的優惠價銷售給消費者,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之第五項: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0元。
[案例評析]:“套路抽獎”常見于珠寶、首飾銷售,主要以“滿贈抽獎、抽獎打折”為主要營銷手段,進行虛假宣傳、以次充好、誘導消費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構成欺詐行為。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突如其來的“好運”時,應該擦亮雙眼,保持警惕,避免上當。
案例2:
湟中縣康瑞醫院高價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1 月27 日,湟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湟中縣康瑞醫院高價銷售不合格口罩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經查,湟中縣康瑞醫院在未取得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情況下,從安徽華源公司樂一生保健品經營部,以每包14 元的價格訂購了標注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包(20只/包)。2020年1月26日到貨后,以每包4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期間共售出口罩9189只,經營額18378元,違法所得10630 元,利潤率高達186%。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口罩的檢驗報告、進貨票據及供貨經營單位的資質證明。經委托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批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鑒定,結果為:該批“飄安”牌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
當事人高價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哄抬價格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湟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口罩8800 只;2.沒收違法所得10630元;3.對哄抬價格的行為處罰款53150 元;4.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處罰款250000元。罰沒金額合計313780元。
[案例評析]:該案來源于消費者向12315熱線的投訴,12315熱線及時下派至轄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防止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湟中縣康瑞醫院屬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國家突發重大疫情時,無視社會責任,非法牟取暴利,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醫用口罩,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認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和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3:
馬某某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案
2019年3月21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河陰鎮孫家臺優惠饃饃鋪二分店正在使用過期的“哈密瓜色香油、香橙色香油、草莓色香油、香芋色香油、檸檬色香油”五種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執法人員立即要求當事人對已售出的蛋糕、面點進行召回并下架正在銷售的相關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過期食品添加劑予以沒收并處以51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現代食品加工已離不開食品添加劑,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3個類別2000余種,不法商販超范圍、超劑量使用及使用過期、變質食品添加劑都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危害,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
案例4:
穆某某銷售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德令哈天資美顏美妝化妝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240只“飄安”牌醫用一次性使用口罩已過有效期。該店經營的醫用口罩屬二類醫療器械,且未向藥監部門進行備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失效、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一次性使用口罩240只;2.處以罰款3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80元。
[案例評析]:醫用口罩屬于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二類醫療器械。從事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符合條件的經營企業必須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嚴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案例5:
青海金島星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19年8月7日,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對青海金島星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汽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底線所在。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案例6:
西海鎮淘寶屋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海晏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會同公安部門對西海鎮商業巷紅房子“淘寶屋”銷售的1430個“豫安”牌時尚防護口罩和“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抽樣送檢。經青海省纖維檢驗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口罩行為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口罩1430個;2.沒收違法所得10元;3.處以罰款4320元。
[案例評析]:口罩作為疫情期間人民群眾的必備防護用品,具有保障人體健康的重要作用,其產品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案例7:
西寧市城中區小白楊美容美發工作室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9年8月5日,西寧市城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西寧市城中區小白楊美容美發工作室對外辦理的預付費式白金儲值卡右下角標注有“最終解釋權歸小白楊美業連鎖機構所有”字樣。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執法機關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6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經營者規定自己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是“霸王條款”的一種典型表現,其行為排除了消費者權利,減輕了經營者責任,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內容的,為法律所禁止,且其內容無效。
案例8:
閆某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案
2019年3月25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權利人嘉實多有限公司的請求,對位于西寧市城北區柴達木路當事人閆某某經營的“城北區建榮汽車維修部”進行檢查。經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和上海鴻方知識產權咨詢事務所鑒定,該經營部銷售的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30(4升/桶)、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40(4升/桶)、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40(1升/桶)、嘉實多磁護潤滑油5W-40(1升/桶)、嘉實多磁護潤滑油5W-40(4升/桶)、嘉實多銀嘉護潤滑油10W-40(4升/桶)、殼牌超凡喜力機油5W-40(4升/桶)為假冒“嘉實多、殼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23桶并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評析]:隨著私家車不斷普及,車輛維修保養的相關消費也越來越多,消費者應選擇證照齊全、信譽度良好的汽車修理維護經營者。同時,應仔細查看修理廠提供的維修零部件,并向商家索要維修保養發票及相關憑證并妥善保存作為維權依據。如發現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日期:2020-03-11
案例1:
大通縣高飛飾品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9年5月23日,大通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通縣新華百貨、北京華聯超市門口的“大通縣高飛飾品”珠寶銷售柜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以“免費領取禮品”(毛巾、手鏈、削果皮刀)的名義,誘導消費者憑購物小票參加其宣傳中獎率為8‰,最高獎為“500元抵扣券”的抽獎活動,中獎消費者以補齊差價的方式購買其銷售的標價為699-899元/件不等的“金鑲玉、和田玉、銀鑲玉、黑曜石”等飾品。經查,當事人將抽獎箱內絕大部分獎券都設定為500元大獎,其所售的飾品進價80-260元/件,最終消費者以199-399元/件(進價1.5-2.5倍)的高價購買了商品。對未中獎的消費者,該店同樣以“照顧”為名給予500元的所謂優惠抵扣,將高價飾品以虛假的優惠價銷售給消費者,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之第五項: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00元。
[案例評析]:“套路抽獎”常見于珠寶、首飾銷售,主要以“滿贈抽獎、抽獎打折”為主要營銷手段,進行虛假宣傳、以次充好、誘導消費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構成欺詐行為。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突如其來的“好運”時,應該擦亮雙眼,保持警惕,避免上當。
案例2:
湟中縣康瑞醫院高價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1 月27 日,湟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湟中縣康瑞醫院高價銷售不合格口罩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經查,湟中縣康瑞醫院在未取得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情況下,從安徽華源公司樂一生保健品經營部,以每包14 元的價格訂購了標注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包(20只/包)。2020年1月26日到貨后,以每包4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期間共售出口罩9189只,經營額18378元,違法所得10630 元,利潤率高達186%。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口罩的檢驗報告、進貨票據及供貨經營單位的資質證明。經委托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批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鑒定,結果為:該批“飄安”牌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
當事人高價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哄抬價格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湟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口罩8800 只;2.沒收違法所得10630元;3.對哄抬價格的行為處罰款53150 元;4.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處罰款250000元。罰沒金額合計313780元。
[案例評析]:該案來源于消費者向12315熱線的投訴,12315熱線及時下派至轄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防止了危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湟中縣康瑞醫院屬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國家突發重大疫情時,無視社會責任,非法牟取暴利,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醫用口罩,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認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和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3:
馬某某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案
2019年3月21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河陰鎮孫家臺優惠饃饃鋪二分店正在使用過期的“哈密瓜色香油、香橙色香油、草莓色香油、香芋色香油、檸檬色香油”五種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執法人員立即要求當事人對已售出的蛋糕、面點進行召回并下架正在銷售的相關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過期食品添加劑予以沒收并處以51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現代食品加工已離不開食品添加劑,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3個類別2000余種,不法商販超范圍、超劑量使用及使用過期、變質食品添加劑都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危害,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
案例4:
穆某某銷售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德令哈天資美顏美妝化妝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240只“飄安”牌醫用一次性使用口罩已過有效期。該店經營的醫用口罩屬二類醫療器械,且未向藥監部門進行備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失效、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一次性使用口罩240只;2.處以罰款3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80元。
[案例評析]:醫用口罩屬于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二類醫療器械。從事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符合條件的經營企業必須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嚴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案例5:
青海金島星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19年8月7日,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對青海金島星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汽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底線所在。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案例6:
西海鎮淘寶屋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海晏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會同公安部門對西海鎮商業巷紅房子“淘寶屋”銷售的1430個“豫安”牌時尚防護口罩和“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抽樣送檢。經青海省纖維檢驗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口罩行為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口罩1430個;2.沒收違法所得10元;3.處以罰款4320元。
[案例評析]:口罩作為疫情期間人民群眾的必備防護用品,具有保障人體健康的重要作用,其產品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案例7:
西寧市城中區小白楊美容美發工作室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9年8月5日,西寧市城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西寧市城中區小白楊美容美發工作室對外辦理的預付費式白金儲值卡右下角標注有“最終解釋權歸小白楊美業連鎖機構所有”字樣。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執法機關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6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經營者規定自己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是“霸王條款”的一種典型表現,其行為排除了消費者權利,減輕了經營者責任,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內容的,為法律所禁止,且其內容無效。
案例8:
閆某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案
2019年3月25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權利人嘉實多有限公司的請求,對位于西寧市城北區柴達木路當事人閆某某經營的“城北區建榮汽車維修部”進行檢查。經嘉實多(深圳)有限公司和上海鴻方知識產權咨詢事務所鑒定,該經營部銷售的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30(4升/桶)、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40(4升/桶)、嘉實多極護潤滑油5W-40(1升/桶)、嘉實多磁護潤滑油5W-40(1升/桶)、嘉實多磁護潤滑油5W-40(4升/桶)、嘉實多銀嘉護潤滑油10W-40(4升/桶)、殼牌超凡喜力機油5W-40(4升/桶)為假冒“嘉實多、殼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潤滑油23桶并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評析]:隨著私家車不斷普及,車輛維修保養的相關消費也越來越多,消費者應選擇證照齊全、信譽度良好的汽車修理維護經營者。同時,應仔細查看修理廠提供的維修零部件,并向商家索要維修保養發票及相關憑證并妥善保存作為維權依據。如發現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