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及市場監管總局疫情防控一系列決策部署,持續加強市場監管領域疫情防控,從源頭上管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結合工作職能,制定了《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十條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十條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監管工作,從源頭上管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嚴厲打擊和禁止各類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青海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排查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花鳥魚蟲市場、寵物交易市場、流動攤販等從事和可能從事動物(寵物)交易的經營戶,摸清底數,分類登記,健全臺賬,嚴禁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檢查督促農(集)貿市場、花鳥魚蟲市場、寵物交易場所的市場開辦者嚴格落實野生動物禁售措施,加強對市場內經營戶的教育、管理。禁止市場開辦者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的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
三、嚴格監督餐飲單位經營行為,加強對餐飲單位是否存在采購、存儲、加工、銷售野生動物情況的檢查,加大對以經營野味為特色的餐飲店、農家樂、私房菜館的監管力度和巡查頻次,嚴厲查處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大對各類電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等經營行為的監測力度,嚴厲查處以任何形式在網絡平臺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和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開展廣告監測,嚴厲查處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經營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依法依職責聯合林草、農業農村、公安等相關部門,嚴厲查處未持有專用標識、許可證、批準文件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購買、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充分發揮市場監管12315熱線和平臺的作用,及時處理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反映的違反禁售規定問題線索,立即核實,迅速查辦。
八、依法依規加大對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相關經營者一律暫停營業,經營場所依法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及時曝光典型案例。
九、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和防治疫病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充分認識保護野生動物的意義和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遠離“野味”。
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依法依職責做好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交易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日期:2020-02-09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及市場監管總局疫情防控一系列決策部署,持續加強市場監管領域疫情防控,從源頭上管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結合工作職能,制定了《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十條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十條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監管工作,從源頭上管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嚴厲打擊和禁止各類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青海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排查農(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花鳥魚蟲市場、寵物交易市場、流動攤販等從事和可能從事動物(寵物)交易的經營戶,摸清底數,分類登記,健全臺賬,嚴禁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檢查督促農(集)貿市場、花鳥魚蟲市場、寵物交易場所的市場開辦者嚴格落實野生動物禁售措施,加強對市場內經營戶的教育、管理。禁止市場開辦者為出售、購買、利用、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的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
三、嚴格監督餐飲單位經營行為,加強對餐飲單位是否存在采購、存儲、加工、銷售野生動物情況的檢查,加大對以經營野味為特色的餐飲店、農家樂、私房菜館的監管力度和巡查頻次,嚴厲查處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大對各類電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等經營行為的監測力度,嚴厲查處以任何形式在網絡平臺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和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開展廣告監測,嚴厲查處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經營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依法依職責聯合林草、農業農村、公安等相關部門,嚴厲查處未持有專用標識、許可證、批準文件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購買、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充分發揮市場監管12315熱線和平臺的作用,及時處理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反映的違反禁售規定問題線索,立即核實,迅速查辦。
八、依法依規加大對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相關經營者一律暫停營業,經營場所依法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及時曝光典型案例。
九、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和防治疫病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充分認識保護野生動物的意義和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遠離“野味”。
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依法依職責做好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的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交易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日期:202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