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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解讀

   2019-11-28 食品伙伴網513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面統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9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面統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完善優化了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食品伙伴網對比研究發現,意見稿相對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主要變化包括對于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由制定需要注冊的目錄改為實施分類注冊管理,修訂了對于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的條件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將定期復審修訂為年度驗證等內容,食品伙伴網梳理此次意見稿的主要變化,供進口企業交流參考。


  變化一:擬擴大注冊管理的范圍,由《目錄》內注冊制轉為注冊分類管理。



  擬刪除管理規定中關于目錄管理的規定,將相關內容修改為,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目前需要進行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的有肉類、水產品、乳品和燕窩四類產品,未來可能所有擬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均需通過海關總署注冊,而不局限于原來四類。


  海關總署或將基于風險分析,根據審查評審結果符合已確定的相應檢驗檢疫要求和中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程度,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分類注冊管理。如果該條款通過,海關總署則可能會進一步出臺有關分類注冊管理的配套文件。


  變化二:突出出口國主管當局的監督管理職責,貫穿注冊管理的全過程。


  關于出口國主管當局在注冊前中后對于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意見稿都做出了詳細規定,包括:事前: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按中國的注冊標準和要求進行逐項檢查;事中:對于確認符合要求的企業,由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事后:對已獲得注冊的企業,主管當局應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與海關總署商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企業實施持續、有效的監管,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及時通報海關總署。


  除此之外,意見稿還明確了對主管當局監督不到位的處理措施,即第二十一條:上述問題(撤銷注冊)的發生系由于出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未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或履職不當原因造成的,海關總署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暫停接受主管當局推薦、暫停其已推薦個別企業或所有企業注冊資格等措施。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意見稿突出了出口國主管當局的監督管理職責。期待各國的主管當局更加嚴格履行自己的審核和監管職責,為自己國家的輸華企業謀取更多的發展機會。


  變化三:擬對已獲注冊企業按照不同類別的風險程度,確定監督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意見稿首次提出了年度驗證與報告制度的監督管理辦法,代替了原有的定期復審制度,即對產品安全風險較高及消費人群敏感度較高的進口食品,海關總署對其已獲得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年度驗證及報告制度。實施年度驗證及報告的食品范圍,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


  意見稿擬規定,規定范圍內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規定的方式向海關總署提交文件材料:(一)承諾其推薦的境外食品企業衛生條件、生產過程持續符合中國要求并在其有效監督管理之下的聲明,隨附當年最近1次監督檢查報告;(二)企業確認其持續中國要求的聲明及自我評價報告;(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這也再次體現了海關總署利用科學分析來判斷食品的風險程度,進而對高風險和高關注度的進口食品實行加嚴和持續管控的新型管理舉措。


  變化四:注冊申報材料或將有所變化。


  擬要求提供主管當局對企業的檢查報告,增加了企業承諾其衛生條件、生產過程能持續符合中國要求的聲明,而對企業注冊申請書以及必要的平面圖和工藝流程等不再做要求。


  變化五:注冊有效期有望延長至5年。


  意見稿中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由4年變為5年。


  變化六:擬明確獲批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起止日期。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符合注冊要求的企業,海關總署予以注冊,確定注冊起止日期,并由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由此條可以看出,未來海關總署發布的通過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名單中可能會增加企業注冊的起止時間


  變化七:擬增加進口食品對生產者信息的標識。


  意見稿規定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其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如實標注注冊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目前的管理辦法,要求將進口食品的生產企業注冊號標注在食品外包裝上,而意見稿明確需要將相關信息標注在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這項要求與GB 7718要求一致。另外意見稿要求增加對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的標識。這與目前現行的GB 7718是不同的,中國的進口商或代理商需要注意,避免日后進口食品時出現問題。


  變化八:擬明確已獲注冊企業需要整改及海關總署注銷注冊決定的情形。


  企業需進行整改的情形:(一)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出現不能符合注冊要求的情況的;(二)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年度驗證材料的;(三)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在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注冊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的。另外,在整改期間企業需暫停對華出口相關產品。


  海關總署會對已獲注冊企業出具注銷注冊決定的情形:(一)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二)依法終止或者申請注銷的;(三)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變化九:擬強化進口商的相關職責。


  意見稿指出進口商應當建立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審核制度,保障進口的食品由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注冊編號真實、準確。另外,此次意見稿指出會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合規情況納入海關信用管理體系。


  從此可以看出,判定進口食品是否合法合規,不再僅是海關的職責,進口商應作為判定食品是否能進入中國的首要責任人。生產企業需要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產品的合規性和安全性。如果出現不良的信用記錄,會影響境外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產品的成本、效率等。


  該意見稿如果發布實施,將會對絕大多數品類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產生影響,根據通知要求,本次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5日,境內進口商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如有更好的建議,可以抓緊時間向海關總署反饋。也歡迎大家留言或到食品伙伴網食品論壇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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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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