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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9年第44期)

   2019-11-22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43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點、罐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點、罐頭、酒類、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糧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飲料等23類食品1061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1044批次、不合格樣品17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等指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指標


  (一)平湖市鐘埭街道千島食品商店銷售的標稱嘉興市健之源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嘉興市健之源飲用水有限公司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經核實,對異議不予認可。


  (二)義烏市口愛糖果廠生產的寸金糖,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杭州蕭山商業城真品威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溫州萬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咸蛋黃酥,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質量指標


  (一)寧波鼎奇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鼎奇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國家黃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寧波鼎奇酒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浙江巔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紅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植物炭黑花生(油炸類糕點),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諸暨市明遠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瑞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玉米胚芽油,酸價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東陽市城東富坤百味緣土特產經營部銷售的標稱磐安縣紅美生態食品廠生產的五谷雜糧黑米餅,酸價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磐安縣紅美生態食品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慈溪市周巷燈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諸暨市阮市鎮金沙炒貨廠生產的香瓜子,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農獸藥殘留


  (一)南潯新區農貿市場顧建洪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王艷水果店銷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溫州市甌海中心區億象城農貿市場銷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四)嘉興市南湖區新嘉街道朱勁松水產品銷售點銷售的河蝦,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溫州市甌海中心區億象城農貿市場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五、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一)余姚市姚锏醬菜廠生產的小姚雪菜,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慈溪市周巷利蘋食品店銷售的標稱紹興市佳瀧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瓜子,糖精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長興聯客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德清縣乾元鎮家家樂食品廠生產的麻將蛋糕,防腐劑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五)浙江新田園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新昌縣三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粗糧黑米餅(甜味),安賽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等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紹興、金華、麗水等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杭州、溫州、湖州、嘉興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我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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