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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食藥監局關于轉發2011年海參類產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魯食藥監餐〔2011〕144號)

   2011-07-14 山東省食藥監局710
核心提示:魯食藥監餐〔2011〕144號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棗莊、聊城市衛生局,省局稽查局: 現將山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制定

魯食藥監餐〔2011〕144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棗莊、聊城市衛生局,省局稽查局:

    現將山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制定的《2011年海參類產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轉發給你們,并就水發水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水發水產品是指水浸泡銷售的干制品水產品,水浸泡銷售的解凍水產品,浸泡銷售的鮮水產品以及類似的水產品。干制品水發的水產品包括水發海參、水發魷魚、水發墨魚、水發干貝、水發魚翅等,水浸泡銷售的解凍水產品包括解凍蝦仁、解凍銀魚等,浸泡銷售的鮮水產品包括鮮墨魚仔、鮮小魷魚等。

    二、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國食藥監食〔2011〕178號)的要求,明確專人負責水發水產品的驗收和臺賬記錄,對采購的水發水產品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能夠進行溯源。禁止采購、使用來路不明和無質量保證的水發水產品。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規范烹飪加工行為,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加工烹飪水發水產品,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

    三、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采購、使用水發水產品的監督檢查和抽檢力度,在監督檢查和抽檢中發現采購、使用來路不明或質量不合格的水發水產品的,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加工烹飪水發水產品的,要嚴格按照法定幅度規定的上限實施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同時要追查購進渠道,及時向工商、質檢、衛生等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本次專項整治活動歷時3個月,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請于每月26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處。

    聯系人:李玉陵;

    聯系電話:(0531)88592619;

    傳真:(0531)88592615;

    郵箱:liyuling@sdfda.gov.cn.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魯食藥監餐[2011]144.doc




日期:2011-07-14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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