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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611號建議的答復(農辦議[2019]22號)

   2019-07-17 農業農村部537
核心提示:王孝巧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修改《中
王孝巧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下稱《漁業法》)修訂工作已經進入程序,我部已完成向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漁業主管部門的征求意見工作,正在研究完善該法修訂草案。正如您所提建議,為體現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也亟待修改,修訂相關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開。但是,由于《實施細則》必須與《漁業法》相匹配,而后者修訂尚未最終完成,因此《實施細則》修訂工作當前尚不具備立即進入修訂程序的客觀條件。《漁業法》修訂出臺后,我部將立即啟動《實施細則》修訂工作。
 
  二、關于將持有電捕魚設備行為寫入法律
 
  如建議所言,打擊電捕魚行為目前仍然是漁政管理的重點難點,對攜帶或存放電捕魚設備進行處罰法律依據不足。我部在《漁業法》修訂過程中,已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考慮,組織專家、管理人員進行了專題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單一性,對于電捕魚設備認定,特別是對于攜帶電魚器具進行處罰專家意見存在一定分歧。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加強研究,并積極向全國人大匯報,爭取在新《漁業法》中解決電捕魚設備認定、加大電捕魚行為處罰力度等問題。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010?59192997
 
  農業農村部
 
  2019年7月9日
 
  附件: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611號建議的答復。CEB



日期: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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