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決策部署,統籌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和豬肉產品市場供應工作,確保豬肉產品質量安全和全程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省政府決定在防范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建立供銷對接機制,對進入我省的豬肉產品實行“點對點”供應。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入我省的豬肉產品“點對點”供應工作堅持“五定原則”,即特定養殖場、特定屠宰企業、特定運輸工具、特定經營企業、特定零售市場。各地各部門要迅速行動,嚴格執行“五定原則”,堅持疫情防控和豬肉產品供應“兩手抓”、疫情防控和產業發展“兩促進”,主動加強產銷對接,確保豬肉及其產品質量安全。
二、供應我省豬肉產品的省外特定屠宰企業(以下簡稱特定屠宰企業),由企業申請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并經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后確定。特定屠宰企業必須取得定點屠宰證(A證),預冷設施等冷鏈體系較為完善,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屠宰的生豬來自穩定可靠的特定規模養殖場。特定屠宰企業一經確定,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后,特定屠宰企業向輸入地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三、特定屠宰企業經過備案后,方可向我省特定經營企業供應豬肉產品。每批豬肉產品起運前,必須事先向輸入地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報,并向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
四、特定屠宰企業每批豬肉產品必須出具產地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五、特定屠宰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特定屠宰企業資格。
1.所在區域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
2.供應我省的豬肉產品檢測出非洲豬瘟陽性的;
3.不遵守我省防疫應急規定的。
六、省內特定經營企業包括各地方肉品儲備企業(以下簡稱特定經營企業)必須向調入地市(州)市場監管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市場監管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有利于非洲豬瘟防控、有利于保障市場供應和防止壟斷經營的原則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特定經營企業必須經工商登記注冊,經營場所設施與規模相適應,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鏈配送、儲存等設備,設立冷鮮肉銷售專區,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并印制統一的銷售憑證。
七、零售市場經營主體從特定經營企業采購豬肉產品時,嚴格落實索票索證制度,不得采購未經檢驗檢疫和來自疫區省份的豬肉產品。
八、特定屠宰企業和特定經營企業必須組織經過備案的專用車輛實施豬肉產品“點對點”運輸。運輸車輛應落實消毒制度,在裝載前、卸載后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消毒,并認真記錄消毒時間、消毒用藥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
九、承運人必須攜帶運輸工具備案證明,按指定通道進入青海省境,并向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檢。
十、供銷鏈條各環節必須建立健全豬肉產品來源去向檔案,做到來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蹤、質量有保障。
十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信息共享,嚴厲查處違法調運、銷售生豬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相關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特定運輸工具的備案管理等工作,加強對豬肉產品運輸車輛的監管,查辦違法調運豬肉產品行為。商務部門要協調做好生豬產品產銷對接和地方肉品儲備,保障豬肉市場穩定供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豬肉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及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排查,嚴查采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和來自疫區的豬肉產品等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高速公路收費站、超限檢查站加強生豬產品運輸車輛和證物相符檢查。公安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和疫區秩序維護工作,密切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依法偵辦涉嫌刑事案件。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洲豬瘟應急響應解除后本規定終止執行。
日期:2019-03-07
一、進入我省的豬肉產品“點對點”供應工作堅持“五定原則”,即特定養殖場、特定屠宰企業、特定運輸工具、特定經營企業、特定零售市場。各地各部門要迅速行動,嚴格執行“五定原則”,堅持疫情防控和豬肉產品供應“兩手抓”、疫情防控和產業發展“兩促進”,主動加強產銷對接,確保豬肉及其產品質量安全。
二、供應我省豬肉產品的省外特定屠宰企業(以下簡稱特定屠宰企業),由企業申請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并經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后確定。特定屠宰企業必須取得定點屠宰證(A證),預冷設施等冷鏈體系較為完善,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屠宰的生豬來自穩定可靠的特定規模養殖場。特定屠宰企業一經確定,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后,特定屠宰企業向輸入地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三、特定屠宰企業經過備案后,方可向我省特定經營企業供應豬肉產品。每批豬肉產品起運前,必須事先向輸入地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報,并向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
四、特定屠宰企業每批豬肉產品必須出具產地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證明和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五、特定屠宰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特定屠宰企業資格。
1.所在區域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
2.供應我省的豬肉產品檢測出非洲豬瘟陽性的;
3.不遵守我省防疫應急規定的。
六、省內特定經營企業包括各地方肉品儲備企業(以下簡稱特定經營企業)必須向調入地市(州)市場監管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市場監管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有利于非洲豬瘟防控、有利于保障市場供應和防止壟斷經營的原則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特定經營企業必須經工商登記注冊,經營場所設施與規模相適應,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鏈配送、儲存等設備,設立冷鮮肉銷售專區,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并印制統一的銷售憑證。
七、零售市場經營主體從特定經營企業采購豬肉產品時,嚴格落實索票索證制度,不得采購未經檢驗檢疫和來自疫區省份的豬肉產品。
八、特定屠宰企業和特定經營企業必須組織經過備案的專用車輛實施豬肉產品“點對點”運輸。運輸車輛應落實消毒制度,在裝載前、卸載后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消毒,并認真記錄消毒時間、消毒用藥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
九、承運人必須攜帶運輸工具備案證明,按指定通道進入青海省境,并向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檢。
十、供銷鏈條各環節必須建立健全豬肉產品來源去向檔案,做到來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蹤、質量有保障。
十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信息共享,嚴厲查處違法調運、銷售生豬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相關規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特定運輸工具的備案管理等工作,加強對豬肉產品運輸車輛的監管,查辦違法調運豬肉產品行為。商務部門要協調做好生豬產品產銷對接和地方肉品儲備,保障豬肉市場穩定供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豬肉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及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排查,嚴查采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和來自疫區的豬肉產品等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高速公路收費站、超限檢查站加強生豬產品運輸車輛和證物相符檢查。公安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和疫區秩序維護工作,密切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依法偵辦涉嫌刑事案件。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洲豬瘟應急響應解除后本規定終止執行。
日期: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