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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銷售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18-12-29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544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 第47號〕,涉及我省1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 第47號〕,涉及我省1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銷售環節風險控制等情況報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7日,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銷售的鹵味鴨翅,菌落總數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監督檢查情況
 
  2018年11月9日,合肥市包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由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911800001586),執法人員于2018年11月15日向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一樓電梯口西北側貨架上擺放有寧富鹵味鴨翅,凈含量150克,保質期為180天,生產廠家為江蘇寧富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生產日期為2018年8月25日的不合格產品共19袋,現場已全部下架并依法予以查扣。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同時要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
 
  三、產品控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采購生產日期為2018年8月25日的鹵味鴨翅,進貨數量為80袋,采購價格為5元/袋,總貨值400元,截止檢查當天,該批次產品已銷售61袋,還剩19袋,銷售價格為6.8元/袋,銷售金額為414.8元,利潤為109.8元。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已按照執法人員要求公告召回并積極整改。但因距抽檢時間較久,且無消費者聯系方式,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未實現召回。
 
  四、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合肥市包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對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進行了立案調查。蘇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購物廣場銷售菌落總數超過標準限值的鹵味鴨翅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2018年11月28日,合肥市包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包蕪)食藥監食罰〔2018〕12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2、沒收違法所得109.8元;3、沒收鹵味鴨翅(江蘇寧富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80825)19袋。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營者分析,國抽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為生產廠家的問題。整改措施如下:將選擇更優質的食品生產廠家,同時嚴把索證索票關,為消費者提供更安全、健康、放心的產品。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食品流通監管處
 
  2018年12月28日



日期:2018-12-29
 
地區: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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