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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8-12-28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634
核心提示:  2018年12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鄒維萍主任、各位
   ——2018年12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鄒維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審稿”)進行了審議。會上,有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4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和建議,總體認為經多次修改后三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同時針對生產經營規范和文字表述等提出了審議意見。
 
  12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三審稿進行了審議修改。
 
  有組成人員提出,三審稿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小作坊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進行檢驗,但沒有說明按照什么標準檢驗,應當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款表述為“食品原料應當具有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法規的文字表述進行了多處修改,例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三審稿第二條第二款由“食品網絡經營的管理”修改為“食品的網絡經營管理”;建議將三審稿第二十條第二項“區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品種”修改為“區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與第十二條中“經營類別”的表述保持一致。
 
  據此,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12-28
 
地區: 北京
標簽: 管理 食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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