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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發布嬰幼兒配方奶粉新進口要求

   2011-03-25 江蘇檢驗檢疫局810
核心提示:2011年2月18日,新加坡農業食品及獸醫局(AVA)發布通告,向所有嬰幼兒配方奶粉進口商和代理商通報了嬰幼兒配方奶粉(0-12個月)新
 
 
    2011年2月18日,新加坡農業食品及獸醫局(AVA)發布通告,向所有嬰幼兒配方奶粉進口商和代理商通報了嬰幼兒配方奶粉(0-12個月)新進口要求。
AVA曾于2010年3月31日發布了嬰幼兒配方奶粉進口要求。近期,在綜合考慮食品法典的最新進展和企業的反饋信息后,AVA審查并更新了在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時,在質量控制報告中需提交的檢測參數。
自4月1日起,每隔6個月,進口商需提交一份健康證書或列明以下檢測參數的結果的生產商質量控制報告。
進口商需提交的實驗報告(6個月1次)
化學物質
微生物
密封裝的配方奶粉和液態配方奶:
1、黃曲霉毒素M1
配方奶粉:
1、菌落總數
2、總大腸菌群
3、糞大腸菌群
4、大腸桿菌
5、阪崎腸桿菌(Cronobacter屬)
6、沙門氏菌
7、葡萄球菌腸毒素(或金黃色葡萄球菌)
密封裝的液態配方奶:
1、無菌檢測

注:1、腸桿菌科細菌檢測可視作對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大腸桿菌和阪崎腸桿菌(Cronobacter屬)的檢測。
2、如需要,AVA可能要求進口商檢測以下參數:
(1) 化學物質:重金屬、三聚氰胺、農藥殘留、多氯聯苯(PCBs);
(2) 微生物:肉毒桿菌、彎曲菌、單增李斯特菌、芽孢桿菌腸毒素。
此外,在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時進口商還需提交以下文件:
1、受控來源文件:說明進口奶和奶制品是在受主管當局監管和檢驗的設施內生產的文件證明(一次性提交),如:生產商許可證的認證副本。
2、健康證書
(1)未發生口蹄疫的國家
提交的健康證書(每一批貨物)須包括由出口國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以下證明:
(ⅰ)產品是用產自未發生口蹄疫的國家的奶原料生產的;
(ⅱ)使用的液態奶經過最低72℃,持續至少15秒鐘的巴氏滅菌或等效過程處理。
(2)發生口蹄疫的國家
提交的健康證書(每一批貨物)須包括由出口國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以下證明:
(ⅰ)采用最低132℃,持續至少1秒鐘(超高溫滅菌法)的滅菌過程;
(ⅱ)如果牛奶的pH值小于7.0,采用最低72℃,持續至少15秒鐘(高溫短時間巴氏滅菌法)的滅菌過程;
(ⅲ)如果牛奶的pH值為7.0及以上,采用兩次高溫短時間巴氏滅菌法。
3、健康證書應包含以下信息:
(ⅰ)產品的商標名稱和性質;
(ⅱ)采用適當單位的重量;
(ⅲ)批號標識符和生產日期;
(ⅳ)生產商或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ⅴ)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ⅵ)出口商或發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ⅶ)輸出國;
(ⅷ)目的國。
其他注意事項:
(1)所有嬰幼兒配方奶粉的進口許可證申請均在辦公時間內在線處理。因此,進口商應在辦公時間內提交進口許可證申請;
(2)所有進口食品都將接受AVA的檢驗和抽樣;
(3)進口商應經常訪問AVA網站了解有關進口要求的更新信息;
(4)可向新加坡有關部門咨詢或了解更多關于進口要求的信息。


日期:2011-03-25
 
行業: 乳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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