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韓國食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第2018-424號公告,擬制定《食品等的標示、廣告相關法律實施規則》 ,其主要內容如下:
1.規定了本公司生產用食品等只能標示的事項、食品餐飲業等經營者應遵守的標示事項、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相關標示事項。
2.規定了食品生產、加工業者等食品的標示義務對象及其進行標示時的標示方法(標示位置、字體大小等)。
3.規定了營養標示對象食品、應標示的營養成分、營養成分標示方法、鈉含量比較標示對象及其標示方法等具體事項。
4.規定了進行食品等廣告時應遵守的事項。
5.規定了試驗結果、調查結果等實證材料的范圍,在實證中使用的試驗(調查)材料應科學、客觀并恰當,書面材料包含試驗調查機關名稱、實證內容或結果等,并隨附提交能證明該內容的材料。
6.規定了標示和廣告的審議對象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我審議機構可自行確定審議情況,食品藥品安全處審議需10萬韓幣。另外,還規定了自我審議機構的注冊、變更、解除的相關事項。
7.規定了食品等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食品等的營養標示或廣告及飲食生活相關事項等的教育及宣傳內容。
8.召回對象食品等的標準:規定了未標示過敏源的食品等和標示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與事實不符合或未標示以上內容的產品為召回對象。
9.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標準、罰款除外對象及征收程序。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8年12月11日。
日期:2018-10-16
1.規定了本公司生產用食品等只能標示的事項、食品餐飲業等經營者應遵守的標示事項、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相關標示事項。
2.規定了食品生產、加工業者等食品的標示義務對象及其進行標示時的標示方法(標示位置、字體大小等)。
3.規定了營養標示對象食品、應標示的營養成分、營養成分標示方法、鈉含量比較標示對象及其標示方法等具體事項。
4.規定了進行食品等廣告時應遵守的事項。
5.規定了試驗結果、調查結果等實證材料的范圍,在實證中使用的試驗(調查)材料應科學、客觀并恰當,書面材料包含試驗調查機關名稱、實證內容或結果等,并隨附提交能證明該內容的材料。
6.規定了標示和廣告的審議對象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我審議機構可自行確定審議情況,食品藥品安全處審議需10萬韓幣。另外,還規定了自我審議機構的注冊、變更、解除的相關事項。
7.規定了食品等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食品等的營養標示或廣告及飲食生活相關事項等的教育及宣傳內容。
8.召回對象食品等的標準:規定了未標示過敏源的食品等和標示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與事實不符合或未標示以上內容的產品為召回對象。
9.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標準、罰款除外對象及征收程序。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8年12月11日。
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