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越南新聞》9月3日消息,越南政府日前頒布第107/2018 /N?-CP議定,放寬大米出口企業資質要求,不再要求大米出口商必須擁有加工能力為每小時5000噸大米、10噸稻谷儲存、碾米設施,大米出口商可從其他機構和組織租用有關設備。該令取代政府第109/2010 /N?-CP法令,將于今年10月1日生效,旨在掃除大米企業開拓國外市場的困難和法律障礙。
報道稱,上述規定將幫助大米貿易商大幅降低成本。第109號議定阻礙了企業的大米出口,要求大米貿易商至少擁有一個大米倉庫和大米加工廠。很多大米生產商缺乏建設此類設施的資金,難以與其他全球生產商競爭。
對出口有機大米而言,新規定不要求該類出口企業必須獲得大米出口資格證書,也不要求大米儲備設施(但有關活動應該向主管部門匯報),只需向海關當局提交足以證明出口大米符合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標準的證書原件或副本即可。
日期:2018-09-07
報道稱,上述規定將幫助大米貿易商大幅降低成本。第109號議定阻礙了企業的大米出口,要求大米貿易商至少擁有一個大米倉庫和大米加工廠。很多大米生產商缺乏建設此類設施的資金,難以與其他全球生產商競爭。
對出口有機大米而言,新規定不要求該類出口企業必須獲得大米出口資格證書,也不要求大米儲備設施(但有關活動應該向主管部門匯報),只需向海關當局提交足以證明出口大米符合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標準的證書原件或副本即可。
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