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警示消費者,切實保證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我局現對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2018年第26期)進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食用農產品、糧食加工品、方便食品、食糖等4類219批次樣品,不合格樣品2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一、總體情況:方便食品4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食用農產品55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糧食加工品157批次,食糖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松原市寧江區華圣便利店銷售的芹菜,毒死蜱檢出值0.42mg/kg,標準規定為≤0.05mg/kg。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松原市寧江區華圣便利店銷售的標稱吉林省鐘阿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調味面制食品(魚香脆骨味),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出值0.189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0.18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菌落總數檢出值1.1×103CFU/g,1.1×103CFU/g,2.3×105CFU/g,2.2×105CFU/g,2.2×105CFU/g,標準規定為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5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4CFU/g。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三、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松原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松原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責令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docx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80723.xls
食品抽檢合格20180723.xls
日期:2018-07-24
近期,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食用農產品、糧食加工品、方便食品、食糖等4類219批次樣品,不合格樣品2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一、總體情況:方便食品4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食用農產品55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糧食加工品157批次,食糖3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松原市寧江區華圣便利店銷售的芹菜,毒死蜱檢出值0.42mg/kg,標準規定為≤0.05mg/kg。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松原市寧江區華圣便利店銷售的標稱吉林省鐘阿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調味面制食品(魚香脆骨味),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出值0.189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0.18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菌落總數檢出值1.1×103CFU/g,1.1×103CFU/g,2.3×105CFU/g,2.2×105CFU/g,2.2×105CFU/g,標準規定為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5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4CFU/g。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三、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松原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松原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責令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docx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80723.xls
食品抽檢合格20180723.xls
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