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至7月5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以下簡稱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45080200608,生產地址:貴港市中里鄉三陵村)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布局、人員管理和過程管理等15個方面內容共40個檢查項目進行了檢查。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體系檢查工作規范》(桂食藥監辦食生〔2018〕4號)的具體檢查和評分規定,發現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在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布局、人員管理、原輔料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過程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處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1個方面內容共24個項目中存在問題,本次體系檢查得分64.39分。現將檢查發現的問題通告如下:
檢查組已將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反饋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和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屬地監管職責劃分,我局已要求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應按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積極配合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和處理工作。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送我局,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3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體系檢查工作規范》(桂食藥監辦食生〔2018〕4號)的具體檢查和評分規定,發現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在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布局、人員管理、原輔料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過程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處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1個方面內容共24個項目中存在問題,本次體系檢查得分64.39分。現將檢查發現的問題通告如下:
序號 | 存在的問題 | 具體的條款和依據 |
---|---|---|
1 | 大桶線和小瓶線生產車間更衣室均只有一排掛鉤,未能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分開放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5.1條款關于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分開放置的要求。 |
2 | 《大桶線生產車間平面圖》中未標示臭氧發生器間、包材緩沖間,洗衣間、工具間方位標示錯誤,制水間標示有碳濾器和成品水罐,現場檢查無標示設備;《小瓶線生產車間平面圖》中未標示空瓶存放間、工具間、消毒水配制間。 | 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關于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
3 | 大桶線生產車間排水系統出口未采取措施降低蟲害風險。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2.3條款關于排水系統出口應有適當措施以降低蟲害風險的要求。 |
4 | 小瓶線生產車間灌裝間內的吹水機旁放置有2塊木板,木板未能防潮有發霉跡象。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5.6.10.6條款關于灌裝車間內部設施應能防潮便于清洗消毒的要求。 |
5 | 大桶線和小瓶線進入灌裝間前風淋設備的門不能自動關閉。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5.6.6條款關于門應能自動關閉的要求。 |
6 | 三樓瓶裝水空瓶存放間無擋鼠板。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條款關于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的要求。 |
7 | 現場檢查發現有貼標機、噴碼機等設備,未在食品生產許可材料《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中標注。 | 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關于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
8 | 大桶線生產車間的燈檢間排水系統入口未安裝帶水封的地漏。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2.2條款關于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的要求。 |
9 | 缺少檢驗項目銅綠假單胞菌所需的CN瓊脂、金氏B培養基、乙酰胺液體培養基、綠膿菌素測定用培養基、營養瓊脂、氧化酶試劑、鈉氏試劑。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條款關于檢驗能力的要求。 |
10 | 現場檢查周轉桶的消毒浸泡時間約為20秒,《空桶、瓶、蓋清洗消毒記錄》空桶蓋浸泡時間為10分鐘,與《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工藝流程圖》標示的“浸泡20分鐘”不符。 | 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關于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
11 | 檢驗人員李某、黃某的檢驗員證已過期。 | 不符合《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實驗室能力建設的意見》(桂食藥監食生〔2014〕4號)二、實驗室能力建設內容中關于實驗室檢驗人員要求。 |
12 | 水源水監測界限指標未達到每4個月一次的頻率;亞硝酸鹽、耗氧量監測未達到每4個月一次,豐水期加測一次的頻率;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標監測未達到豐水期每15天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監測一次的頻率。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1.3條款關于水源水監測時間的要求。 |
13 | 三樓瓶裝水空瓶存放間內存放有大量無標示透明塑料袋裝500ml新瓶,一樓存放有吹瓶設備及瓶胚,企業未辦理食品用包裝生產許可資質,未能提供500ml新瓶的合格證明、供貨商資質等證明。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1條款關于采購食品包裝材料應當查驗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和供貨者的許可證的要求。 |
14 | 一樓包材間包材未離墻放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條款關于儲存物品應與墻壁保持適當距離的要求。 |
15 | 一樓包材間內“五加侖桶瓶蓋”與“環凱牌二氧化氯消毒液”未分隔放置。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條款關于清潔劑應與包裝材料分隔放置的要求。 |
16 | 現場檢查大桶線生產車間,燈檢間員工實際從事套標操作,未能顧及燈檢。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5.3.2條款關于灌裝封蓋后必須逐個檢查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及封蓋嚴密性等的要求。 |
17 | 空氣凈化系統的清潔維護記錄不真實,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證明空氣凈化系統一年清洗2次。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6.4.6條款關于空調機及凈化空氣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的要求。 |
18 | 現場檢查周轉桶的外清洗為人工清洗,灌裝前桶內部清洗消毒工位僅為4個。 | 不符合《細則》第二章中第十三條關于應配備周轉容器的外洗設備、自動內洗消毒設備,且內部清洗消毒設備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的要求。 |
19 | 現場檢查大桶線生產車間,經過清洗間人工內外清洗的周轉桶人工傳遞至消毒間后直接堆積在地面。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3.3條款關于瓶子和瓶蓋灌裝前必須嚴格清洗消毒,清洗設備應自動化的要求。 |
20 | 吳某、劉某、宋某等16名現場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已過期。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條款關于食品加工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的要求。 |
21 | 未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6.3條款關于應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的要求。 |
22 | 企業不具備檢驗亞硝酸鹽的能力。 |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10.3條款關于應具備亞硝酸鹽的能力的要求。 |
23 | 出廠產品未進行銅綠假單胞菌檢測,未至少每月一次對產品進行糞鏈球菌、產氣莢膜梭菌檢測。 |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條款關于出廠檢驗的要求。 |
24 | 未在豐水期、枯水期各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3條款關于型式檢驗的要求。 |
25 | 現場檢查發現當天(2018年7月4日)生產的桶裝水,未經檢驗合格直接出廠銷售。 |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關于食品應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的規定。 |
26 | 未建立產品留樣制度,未對每批產品進行留樣。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條款關于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的要求。 |
27 | 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規定。 |
28 | 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規范。 |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關于食品生產者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規定。 |
29 | 企業提供的《成品入庫記錄》《涼水山飲用天然礦泉水出庫報表》《產品銷售記錄》記錄的瓶裝、桶裝成品水數量不一致,無法進行有效追溯。 |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
檢查組已將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反饋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和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屬地監管職責劃分,我局已要求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貴港市涼水山礦泉飲料有限公司應按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積極配合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和處理工作。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送我局,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