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動物衛生監督所,貴安新區、仁懷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威寧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規范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明確采購、倉儲管理和發放的職責和權限,提高調配和保障能力,切實履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我所制定了《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明確采購、保管、發放和使用的職責權限,提高調配和保障能力,切實履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貴州省內承擔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發放、保管、使用職責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業務部門。
第三條貴州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全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和管理;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采購、保管、發放和管理;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保管、發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四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實行計劃管理。
(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轄區內動物養殖量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科學地編制所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證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年度使用計劃明顯大于或小于上年度的,應說明原因,避免造成浪費或不足。
(二)市(州)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計劃進行審核匯總,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三)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于每年5月底前對各地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進行批復,分配檢疫證明等證章標志號段。
第五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以文件形式上報,并同時報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經費及采購
第六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采購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按照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動物養殖量、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下撥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七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由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貴州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批復的年度使用計劃,在當地獸醫行政部門的領導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相關質量技術要求進行采購。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八條各地所采購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只能在本轄區內使用。
第九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發放應遵循“逐級發放”和“先入庫先發放先使用、后入庫后發放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領取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時,須派專人領取,并辦理領取登記手續。領出庫房后,應做到妥善保存,及時使用,堅決杜絕亂丟亂棄。領取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不能轉交他人使用,嚴禁私自買賣或轉讓。
第十一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領取、發放、保管、登記和上報年度使用計劃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有完整的入庫、出庫憑證及臺帳資料。
第十二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入庫時應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數量驗收。
(一)外觀質量檢查。外包裝主要檢查包裝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簽、封條有無破損;編碼不清晰,包裝質量不符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供貨單位進行處理。
(二)數量驗收。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進行驗收時,應根據采購數量或分配計劃逐一核對實物,按實際收貨數量辦理入庫手續,并對交付單位(或企業)辦理簽收手續。如果實際收貨數量與采購數量不一致,應在24小時內通知供貨單位并及時查明原因。
(三)入庫手續辦理。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實際收貨數量辦理入庫手續,填寫入庫單;入庫單上要標明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來源單位、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并有庫管員和機構負責人簽名。
第十三條 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出庫,須有出庫單,出庫單上須記錄種類、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領取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臺帳
(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實行臺帳管理,不同種類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須分類建立臺帳,并按照規定嚴格管理。
(二)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臺帳必須有專人負責,臺帳必須具備入庫單、出庫單及帳本三大要件,并分類裝訂存放,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三)帳本內的信息包括種類、品名、規格、單位、數量、生產廠家、憑據單號、出入庫數量及經手人等信息,建立明細帳。
第五章 報 損
第十五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報損制度。
第十六條報損僅限于因印制出現錯誤、改版及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因保管不當造成污損等原因無法使用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清理出來的無法使用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要妥善保管,需要銷毀的應向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獲批準后,填寫銷毀報損清單,在相關人員監督下,在指定地點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銷毀存根檔案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做好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管理指導工作,及時檢查下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采購、領取、保管、發放、使用、報損情況及鄉(鎮)領取、保管、登記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檢查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時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應及時向管理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對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據執行情況不定期作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解釋。
日期:2018-04-16
為規范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明確采購、倉儲管理和發放的職責和權限,提高調配和保障能力,切實履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章,我所制定了《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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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明確采購、保管、發放和使用的職責權限,提高調配和保障能力,切實履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貴州省內承擔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發放、保管、使用職責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業務部門。
第三條貴州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全省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和管理;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采購、保管、發放和管理;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計劃、保管、發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四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實行計劃管理。
(一)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轄區內動物養殖量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科學地編制所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證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年度使用計劃明顯大于或小于上年度的,應說明原因,避免造成浪費或不足。
(二)市(州)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計劃進行審核匯總,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三)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于每年5月底前對各地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進行批復,分配檢疫證明等證章標志號段。
第五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上報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以文件形式上報,并同時報同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經費及采購
第六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采購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按照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年度使用計劃、動物養殖量、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下撥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七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由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貴州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批復的年度使用計劃,在當地獸醫行政部門的領導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相關質量技術要求進行采購。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八條各地所采購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只能在本轄區內使用。
第九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發放應遵循“逐級發放”和“先入庫先發放先使用、后入庫后發放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領取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時,須派專人領取,并辦理領取登記手續。領出庫房后,應做到妥善保存,及時使用,堅決杜絕亂丟亂棄。領取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不能轉交他人使用,嚴禁私自買賣或轉讓。
第十一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領取、發放、保管、登記和上報年度使用計劃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有完整的入庫、出庫憑證及臺帳資料。
第十二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入庫時應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數量驗收。
(一)外觀質量檢查。外包裝主要檢查包裝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簽、封條有無破損;編碼不清晰,包裝質量不符要求的應及時通知供貨單位進行處理。
(二)數量驗收。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進行驗收時,應根據采購數量或分配計劃逐一核對實物,按實際收貨數量辦理入庫手續,并對交付單位(或企業)辦理簽收手續。如果實際收貨數量與采購數量不一致,應在24小時內通知供貨單位并及時查明原因。
(三)入庫手續辦理。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實際收貨數量辦理入庫手續,填寫入庫單;入庫單上要標明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來源單位、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并有庫管員和機構負責人簽名。
第十三條 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出庫,須有出庫單,出庫單上須記錄種類、品名、規格、單位、數量、領取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臺帳
(一)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實行臺帳管理,不同種類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須分類建立臺帳,并按照規定嚴格管理。
(二)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臺帳必須有專人負責,臺帳必須具備入庫單、出庫單及帳本三大要件,并分類裝訂存放,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三)帳本內的信息包括種類、品名、規格、單位、數量、生產廠家、憑據單號、出入庫數量及經手人等信息,建立明細帳。
第五章 報 損
第十五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報損制度。
第十六條報損僅限于因印制出現錯誤、改版及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因保管不當造成污損等原因無法使用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清理出來的無法使用的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要妥善保管,需要銷毀的應向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獲批準后,填寫銷毀報損清單,在相關人員監督下,在指定地點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銷毀存根檔案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做好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管理指導工作,及時檢查下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采購、領取、保管、發放、使用、報損情況及鄉(鎮)領取、保管、登記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檢查牲畜耳標和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管理工作時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應及時向管理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對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據執行情況不定期作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解釋。
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