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85號),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稱為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生產的蒜香青豆(生產日期:2016年12月15日)檢出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核查處置情況
2017年7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涉嫌生產經營酸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為案由,對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立案調查。經查,該產品在流通環節抽檢,不合格抽檢項目酸價與運輸和儲存有關。執法人員對該生產企業同類型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合格。2017年8月,將案由變更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案”。2017年9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二、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核查處置情況
2017年7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17年9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認定該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蒜香青豆,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32元,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經食品安全風險原因排查,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因儲運不當導致上述食品不合格。2017年9月,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對抽檢中發現的問題采取了嚴格控制儲存等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日期:2018-02-09
一、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核查處置情況
2017年7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涉嫌生產經營酸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為案由,對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立案調查。經查,該產品在流通環節抽檢,不合格抽檢項目酸價與運輸和儲存有關。執法人員對該生產企業同類型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合格。2017年8月,將案由變更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案”。2017年9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瀏陽市永安鎮湘思坊食品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警告行政處罰。
二、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核查處置情況
2017年7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17年9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認定該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蒜香青豆,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32元,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經食品安全風險原因排查,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因儲運不當導致上述食品不合格。2017年9月,長沙市千百滋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對抽檢中發現的問題采取了嚴格控制儲存等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