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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甘食藥監辦發〔2018〕2號)

   2018-02-02 甘肅省食藥監局389
核心提示: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省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計和食品藥品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省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食藥監稽〔2017〕12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局對2014年9月29日印發的《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甘食藥監發〔2014〕367號)進行修訂,形成《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請各單位結合食品藥品案件信息公開、發布的實施情況,充分聽取基層監管部門意見,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并附簡要理由。請于2018年2月10日前將意見報送省局法規監督處。
 
  聯系人:陸小虎電話:0931—7616783
 
  郵箱:kfslxh768@163.com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
 
  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案件信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和“誰決定,誰公開”的原則,及時、準確、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五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部門協調機制。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要在其政務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設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專欄,依法公開案件信息。也可同時以公告欄、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對于重大案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經批準后在媒體或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途徑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含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包括委托查辦案件機構)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信息公開協調機制;
 
  (二)明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內容審核、發布機構,加強信息發布管理、統計和信息維護工作;
 
  (三)監督、指導和考核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專家咨詢機制,也可一并將難以確定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雖然涉及商業秘密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納入食品藥品案件鑒定專家委員會一并研判,研判意見可以作為信息公開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案件信息公開
 
  第十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全部向社會主動公開案件信息。
 
  第十一條向社會主動公開案件信息,應當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第十二條有包含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以公開的信息。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并應當將公開理由告知權利人。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予公開的,須經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三條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四條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時,應該隱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肖像、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
 
  (二)涉案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產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及客戶名稱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隱去的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含有以下內容的,應當不予公開:
 
  (一)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調查、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申請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含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的,應當隱去相關信息后公開。
 
  第十六條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移送刑事司法機關的,應當與刑事司法機關協商,決定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時間。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自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已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予以更新或撤除。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期限已屆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已公開的信息撤除。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準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公開信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更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書面更正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情況登統計應每季度向上級匯總上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為年度食品藥品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每年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按年度考核要求分級通報。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公開義務,并將舉報查實情況及時回復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通報地方政府;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地方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重大遺漏的;
 
  (二)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牟取利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印發的《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甘食藥監發〔2014〕367號)同時廢止。
 
  抄送:甘肅省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日期:2018-02-02
 
地區: 甘肅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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