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計劃,組織茶葉及相關制品食品監督抽檢,檢測出不合格樣品3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被抽檢單位西雙版納州勐海維客商貿有限公司標示為云南一品佳茗茶葉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生產的江坊人牌胎菊茶(代用茶,50克/包),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033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被抽檢單位德宏州鳳慶福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瑞麗分公司標示為昆明裕泰興商貿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5月22日生產的裕泰牌檸檬片(100克/包),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114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 被抽檢單位西雙版納大興有限責任公司勐海大興量販超市標示為云南民生昭通天麻商貿有限公司2017年5月23日生產的潤芳緣牌紅皮甘草,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32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經營和生產所在地西雙版納州、德宏州、昆明市和昭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責令生產經營企業采取封存庫存、停止生產和銷售、召回不合格食品、下架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檢驗項目
2. 食品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信息
3. 關于部分檢測項目的說明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日期:2018-01-29
(一)被抽檢單位西雙版納州勐海維客商貿有限公司標示為云南一品佳茗茶葉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生產的江坊人牌胎菊茶(代用茶,50克/包),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033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被抽檢單位德宏州鳳慶福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瑞麗分公司標示為昆明裕泰興商貿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5月22日生產的裕泰牌檸檬片(100克/包),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114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 被抽檢單位西雙版納大興有限責任公司勐海大興量販超市標示為云南民生昭通天麻商貿有限公司2017年5月23日生產的潤芳緣牌紅皮甘草,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 0.32 g/kg,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驗機構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要求產品經營和生產所在地西雙版納州、德宏州、昆明市和昭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責令生產經營企業采取封存庫存、停止生產和銷售、召回不合格食品、下架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及時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檢驗項目
2. 食品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信息
3. 關于部分檢測項目的說明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