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紐貝滋營養乳品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以下簡稱《細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等,對你公司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了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現將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檢驗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況函告如下:
一、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一)未提供基粉和水解蛋白供應商或生產商的現場質量審核報告。不符合《細則》中“原輔料采購制度”關于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核的要求。
(二)企業《車間清洗/清潔消毒作業計劃》要求設備軟連接的更換周期為一周,但實際執行是發現破損或氧化等情況時才進行更換,與作業計劃要求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3條款關于設備維修保養的要求。
(三)企業《原輔材料驗收檢驗管理制度》對原輔料新鮮度的異常情況處理要求是“整批不接收”,而《不合格原輔料、包裝材料拒收、報廢、返廠等處理辦法》的要求是“讓步使用”,二者不一致,且未對“讓步使用”和“報廢處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1條款關于企業應建立與原料和包裝材料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裝材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未提供12盒紐貝滋嬰兒配方羊奶粉(規格為108g/盒,生產批號201603256649BA,A班組)殘氧量檢測記錄。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條款關于記錄管理的要求。
(五)企業《客戶抱怨處理制度》未明確公眾投訴舉報問題產品的具體召回程序及處置辦法。不符合《細則》中“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關于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并查找原因,妥善處理的要求。
二、部分項目檢驗能力不足
現場檢驗能力考核顯示,硒、錳項目檢驗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條款關于檢驗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工作組已在檢查過程中將你公司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情況反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請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驗收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1月10日
日期:2018-01-22
2017年10月17日—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以下簡稱《細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等,對你公司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了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現將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檢驗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況函告如下:
一、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一)未提供基粉和水解蛋白供應商或生產商的現場質量審核報告。不符合《細則》中“原輔料采購制度”關于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核的要求。
(二)企業《車間清洗/清潔消毒作業計劃》要求設備軟連接的更換周期為一周,但實際執行是發現破損或氧化等情況時才進行更換,與作業計劃要求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3條款關于設備維修保養的要求。
(三)企業《原輔材料驗收檢驗管理制度》對原輔料新鮮度的異常情況處理要求是“整批不接收”,而《不合格原輔料、包裝材料拒收、報廢、返廠等處理辦法》的要求是“讓步使用”,二者不一致,且未對“讓步使用”和“報廢處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1條款關于企業應建立與原料和包裝材料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裝材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未提供12盒紐貝滋嬰兒配方羊奶粉(規格為108g/盒,生產批號201603256649BA,A班組)殘氧量檢測記錄。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條款關于記錄管理的要求。
(五)企業《客戶抱怨處理制度》未明確公眾投訴舉報問題產品的具體召回程序及處置辦法。不符合《細則》中“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關于對消費者提出的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并查找原因,妥善處理的要求。
二、部分項目檢驗能力不足
現場檢驗能力考核顯示,硒、錳項目檢驗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條款關于檢驗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工作組已在檢查過程中將你公司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情況反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請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驗收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1月10日
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