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100號局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頒布。同時發布的還有總局第102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該規定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這是國家質檢總局作為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認真、具體貫徹落實國務院近日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一項有力舉措,是切實履行職能,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的現實需要,是強化產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是對我國產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對化妝品標識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并根據各種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別對違反各項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以使化妝品標識的監管工作能夠得到落實,進一步保障化妝品消費安全。該規定的出臺將有助于加強對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識的標注,有效的防止質量欺詐,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具體包括總則,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內容,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形式,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八條,涵蓋了立法宗旨、依據和意義,調整范圍,管理體制,化妝品標識的應當及禁止標注內容,化妝品標識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規定。該規定還增加了對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全成分標注的要求。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在現行食品標識標注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規定的重申和補充。該規定共五章四十二條,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同時,該規定還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明確規定了食品標識的禁止標注內容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禁止性義務,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