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小餐飲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維護餐飲服務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的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店鋪,符合餐飲服務即時制作、即時消費的基本特征,從業人員較少,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未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要求,但是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餐飲服務提供者。
經營場所面積在50㎡以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條 按照納入監管、規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則,對小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登記,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小餐飲登記后,經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小餐飲未經登記,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第五條 小餐飲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申請實施登記,頒發《小餐飲登記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并公開辦理小餐飲登記的人員和辦理程序與要求。
第六條 小餐飲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理選址,距離污水池、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面積,操作間各食品處理功能區應當在室內,與就餐場所具有明顯區分或者隔斷,各功能分區布局合理,環境干凈整潔;
(三)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工具、容器,有相應的清洗、消毒、保潔、排水、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收集餐廚廢棄物的設施;
(四)建立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 申請小餐飲登記證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者身份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小餐飲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小餐飲登記證》,與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小餐飲登記承諾書》,及時將小餐飲登記有關材料歸檔,并填寫《小餐飲登記信息告知單》,在次月5日前報送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 第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小餐飲登記信息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小餐飲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為登記日期,登記證有效期為2年。
小餐飲經營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保持登記證書編號不變。
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滿并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延續。
第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登記證。
第十二條 小餐飲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違法經營情節嚴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注銷其登記證。
登記證有效期內不再從事經營或發生重新登記情形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繳還登記證。
有效期滿停止經營的,《小餐飲登記證》期滿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餐飲登記證》樣式。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印制證書并發放到轄區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需經費編入年度預算。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小餐飲登記證》。
第十四條 《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店名、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經營項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登記單位、登記日期、投訴電話等信息。
登記證編號格式為:小餐飲登記編號由XCY(小餐飲的漢語拼音第一個大寫字母縮寫)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設區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所在地縣、市、區指定)、6位順序碼。
第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飲登記證》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網絡訂餐經營,不得經營裱花類糕點、生食類海(水)產品、冷葷涼菜、自釀酒、散裝白酒、自制生鮮乳飲品等高風險食品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第十六條 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小餐飲登記管理人員和鄉(鎮)、街道聘請的村(居)民委員會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屬村(居)
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引導督促小餐飲經營者守法經營。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應當及時勸止無照或未經登記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行為。
對不聽勸止、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縣(市、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對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涉及的新問題,應當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做好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的同時,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強化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 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的履職情況納入年度食品安全考評,進行評議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小餐飲登記管理職責的,由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小餐飲登記申請表
2.小餐飲登記承諾書
3.小餐飲登記證樣式
4.小餐飲登記信息告知單
附件1
小餐飲登記申請表(樣式)
編號:
店 名 | |
營業執照代碼 | |
經營地址 | |
申請類別 | □首次申請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延續登記 |
經營項目 | □熱食類 □自制飲品(□現榨飲料 □現調飲料 □冷凍飲品 □水果甜品 ) □冷食類(不含冷葷涼菜) |
經營場所面積(㎡) | |
負責人姓名 | |
負責人身份證號 | |
聯系方式 | |
負責人 (簽章) | 簽名: 日期: |
審核意見 | 簽名: 日期: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 簽名: 日期: |
小餐飲登記申請材料清單
(一)小餐飲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者身份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附件2
小餐飲登記承諾書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義務,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保證經營的小餐飲符合《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要求。
三、保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并按照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四、保證按照登記的經營項目加工供應食品,不經營法律、法規和《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五、保證按照規定進行食品采購的索證索票和驗收,食品加工經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六、保證使用的餐飲具按照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
七、保證食品制作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保證餐廚垃圾、廢棄油脂處置符合《福建省餐廚垃圾處理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九、保證經營活動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要求。
十、保證不斷改善食品經營條件,爭取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十一、自覺接受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做到依法誠信經營。
經營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小餐飲登記證規格為A4紙張大小,只有正本)
附件4
小餐飲登記信息告知單(樣式)
編號:
根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小餐飲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現將 年 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小餐飲登記信息告知如下:
序號 | 店 名 | 經營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經營項目 | 聯系方式 | 登記日期 | 登記證 有效期 | 登記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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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章: 年 月 日
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