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企字第1060012924 號文件,公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改內容:
修正驗證基準有關相關作業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規定,直接將以取得原列為加工階段產銷作業基準的各項驗證,視為已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并納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提升臺灣良好農業規范內容格式,刪除有關臺灣良好農業規范內容格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放寬檢附申請日前三個月紀錄規定,新增“一個生產、加工、分裝批次的產銷履歷紀錄”選項(修正條文第八條);調整驗證機構于驗證決定前的相關檢測規定,以符合實際。(修正條文第九條)評議日期至2017年11月6日。
日期:2017-09-08
修正驗證基準有關相關作業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規定,直接將以取得原列為加工階段產銷作業基準的各項驗證,視為已符合產銷作業基準,并納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提升臺灣良好農業規范內容格式,刪除有關臺灣良好農業規范內容格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放寬檢附申請日前三個月紀錄規定,新增“一個生產、加工、分裝批次的產銷履歷紀錄”選項(修正條文第八條);調整驗證機構于驗證決定前的相關檢測規定,以符合實際。(修正條文第九條)評議日期至2017年11月6日。
日期: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