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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擬將食品過敏原納入食品法典管理范疇

   2010-10-21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791
核心提示:2010年10月6日,根據阿根廷農牧漁業食品部網站消息,阿根廷農牧漁業食品部與阿根廷政策法規機構管理局發布聯合決議(Resolucin

    2010年10月6日,根據阿根廷農牧漁業食品部網站消息,阿根廷農牧漁業食品部與阿根廷政策法規機構管理局發布聯合決議(Resolución Conjunta 57/2010 y 548/2010 Modificación),擬對阿根廷食品法典過敏原的規定進行修改。

    將以下內容納入到阿根廷食品法法典第235條第7款:

    “第235條第7款:

    1 對于以下過敏原和可能使易感人群產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成分必須在食品標簽的配料表中標注清楚,無論該成分是預包裝食品的主要成分還是作為配料。

    1.1 含有麩質的谷物,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包括葡萄糖和麥芽糊精;谷物發酵蒸餾酒或用于酒精飲料的食用乙醇);

    1.2 甲殼類動物及其產品;

    1.3 蛋與蛋制品;

    1.4 魚和漁業產品(除:除了用于維生素或類胡蘿卜素制劑載體的魚膠類;和啤酒及葡萄酒載體的魚膠類);

    1.5 花生及其制品;

    1.6 大豆及其制品(除:精煉大豆油,源自大豆的β-混合天然維生素E (INS 306),天然d-α生育酚,天然d-α生育酚醋酸鹽,天然d-α生育酚丁二酸鹽)

    2 應在標簽中以對比色清晰的標注”含有……“和/或者”來自于……“,過敏原的名稱見第一條的列表。

    3 不允許使用警示性語言如”可能含有過敏原“來含混表述過敏原成分。

    該草案的評議期為180天。



日期:2010-10-21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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