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衛生計生委,省衛生監督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依法履行餐飲消費安全責任意識,規范消毒服務行為,提高消毒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現將開展2017年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抽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依法查處,全面規范的原則,繼續加強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我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防止食源性傳染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餐飲消費的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監督檢查。各地要按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要求,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選址、布局、工藝流程,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消毒方法,生產用水、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消毒質量控制、索票索證、生產記錄和自檢記錄、從業人員體檢和培訓、包裝標識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填寫《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見附件1)。嚴格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行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二)依法查處。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和消毒餐具、飲具抽檢不合格的,必須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限期整改,并對限期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條進行處罰,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三)產品抽檢。對轄區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消毒效果(大腸菌群、沙門氏菌)監督抽檢一次,每家采樣檢測不少于10份。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方法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2016)規定。
三、工作要求
(一)結果公示。各地要將此次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消毒餐具、飲具抽檢結果進行公示,并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二)監督檢查時間。2017年4月-9月。
(三)總結上報。各地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省衛生監督局,并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專項督查。于10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總結,《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報省衛生監督局。
聯系人:梁 麗 楊 越
電 話:0871-65193423(F)
郵 箱:1419365419@qq.com
附件1-4.docx: 1.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表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
4.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
云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日期:2017-05-11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依法履行餐飲消費安全責任意識,規范消毒服務行為,提高消毒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現將開展2017年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抽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依法查處,全面規范的原則,繼續加強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我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防止食源性傳染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餐飲消費的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監督檢查。各地要按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要求,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選址、布局、工藝流程,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消毒方法,生產用水、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消毒質量控制、索票索證、生產記錄和自檢記錄、從業人員體檢和培訓、包裝標識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填寫《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見附件1)。嚴格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行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二)依法查處。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和消毒餐具、飲具抽檢不合格的,必須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限期整改,并對限期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條進行處罰,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三)產品抽檢。對轄區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消毒效果(大腸菌群、沙門氏菌)監督抽檢一次,每家采樣檢測不少于10份。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方法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2016)規定。
三、工作要求
(一)結果公示。各地要將此次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消毒餐具、飲具抽檢結果進行公示,并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二)監督檢查時間。2017年4月-9月。
(三)總結上報。各地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省衛生監督局,并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專項督查。于10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總結,《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報省衛生監督局。
聯系人:梁 麗 楊 越
電 話:0871-65193423(F)
郵 箱:1419365419@qq.com
附件1-4.docx: 1.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表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
4.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
云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日期: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