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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開展2017年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抽檢工作的通知

   2017-05-11 云南省衛計委858
核心提示:各州、市衛生計生委,省衛生監督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通知
各州、市衛生計生委,省衛生監督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依法履行餐飲消費安全責任意識,規范消毒服務行為,提高消毒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現將開展2017年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抽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依法查處,全面規范的原則,繼續加強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我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防止食源性傳染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餐飲消費的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監督檢查。各地要按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要求,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選址、布局、工藝流程,設施設備,工作環境、消毒方法,生產用水、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消毒質量控制、索票索證、生產記錄和自檢記錄、從業人員體檢和培訓、包裝標識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填寫《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見附件1)。嚴格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行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二)依法查處。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和消毒餐具、飲具抽檢不合格的,必須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限期整改,并對限期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條進行處罰,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三)產品抽檢。對轄區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消毒效果(大腸菌群、沙門氏菌)監督抽檢一次,每家采樣檢測不少于10份。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方法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2016)規定。
 
  三、工作要求
 
  (一)結果公示。各地要將此次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消毒餐具、飲具抽檢結果進行公示,并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
 
  (二)監督檢查時間。2017年4月-9月。
 
  (三)總結上報。各地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省衛生監督局,并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專項督查。于10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總結,《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報省衛生監督局。
 
  聯系人:梁  麗  楊  越
 
  電  話:0871-65193423(F)
 
  郵  箱:1419365419@qq.com
 
     附件1-4.docx: 1.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表
 
  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抽檢信息匯總表
 
  4.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處罰情況匯總表
 
  云南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日期:2017-05-11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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