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廣西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升食品銷售經營主體責任意識和守法誠信意識,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組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于5月18日前填寫《意見反饋表》(附件2),并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的形式發送至自治區局食品流通監管處,逾期視為無效。聯系人及電話:蔣 倩,0771-5832387(傳真),郵箱:415747392@qq.com。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
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 意見反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
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廣西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升食品銷售經營主體責任意識和守法誠信意識,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自治區范圍內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原則)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以下簡稱“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應當堅持信用建設與監督管理相結合、褒獎守信與懲戒失信相結合、信息互通與資源共享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指導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檔案建立、信用等級評定、實施信用分類差異化管理措施,并承擔其發布相關信用信息的解釋工作。
第五條 (信息歸集)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按照“誰許可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表彰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的原則,分級錄入全區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用信息內容包括:
基礎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等主體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信用評定等級、評定日期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銷售經營者許可、行政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檢驗抽驗信息: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日期、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案件名稱、救濟渠道和當前狀態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
表彰、獎勵信息:政府部門、上級機關、行業協會對食品銷售經營者質量安全方面的表彰獎勵、典型示范及行業推薦等。
第六條 (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從高至低分為四級,分別為A級(守信)、B級(基本守信)、C級(失信)和D級(嚴重失信)。
第七條 (劃分標準)信用等級的劃分實行扣分制。總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守信(A級);60—80分(含60分)為基本守信(B級);40—60分(含40分)為失信(C級);0—40分為嚴重失信(D級)。
第八條 (評定規則)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監督指導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執法文書作為評定依據,綜合計算銷售經營者一個自然年度內的信用等級得分,評定規則按照《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情況評定表》(附件1)執行。單次檢查同一個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數個不同程度處罰決定時,取分值最高項扣分,依此進行量化,最終得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頻次,檢查次數1個自然年內不得少于1次。
第九條 (評定程序)信用等級評定程序如下:
(一)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規程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信用等級評定必須經過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有扣分項目的,應當留存相關佐證材料。
(三)在完成對轄區銷售經營者作出檢查、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處置措施5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約談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分級錄入廣西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確保信用信息安全。
(四)依據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系統,由計算機應用系統自動確定銷售經營者的信用等級。
(五)上年 2 月 28日至當年 3 月 1 日為一個評定年度,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登錄信用等級評價管理系統,查詢并導出本轄區上一年度擬確定為失信等級、嚴重失信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名單, 采取約談或郵件等方式通報其信用等級、定級依據、陳述申辯途徑以及申辯時限等。銷售經營者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調整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息公開)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向社會集中公布本轄區上一年度被評定為守信、失信、嚴重失信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名單及依據。
第十一條 (等級調整)原則上對銷售經營者上一個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不作調整,但因銷售經營者在信用等級信息公布后出現嚴重違法失信等情形的,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及時作出降低信用等級的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信息歸檔) 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自然年度為時間周期,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一戶一檔”要求,及時將每一次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歸入銷售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匯總全市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使用電子系統生成《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附件2),于每年3月15日前,報送自治區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第十三條 (分類管理)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原則,針對銷售經營者的信用等級情況,按照《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對不同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實施差異化分類管理措施。
(一)對守信等級(A級)的銷售經營者,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手續;
2.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推介;
3.推薦其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貸款融資、享受政府補貼及評優評獎等;
4. A級企業年度檢查1次以上。
(二)對基本守信(B級)的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檢查不少于2次,
(三) 對失信等級(C級)的銷售經營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在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的基礎上,加大對其跟蹤檢查、飛行檢查頻次;
2.增加其食品抽檢頻次;
3.對相關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對嚴重失信等級(D級)的銷售經營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其列為重點檢查和監督管理對象;
2.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信息公開規定》,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并納入“食品嚴重違法銷售經營者信息”管理;
3.依據相關規定,提供信用信息給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僅限于銷售經營者在認定周期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行為,新的銷售經營者在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半年后開始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監管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評定管理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社會監督)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食品銷售經營質量等級評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1-1食品銷售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表
1-2食品銷售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
日期:2017-05-12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
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 意見反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
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廣西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升食品銷售經營主體責任意識和守法誠信意識,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自治區范圍內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原則)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以下簡稱“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應當堅持信用建設與監督管理相結合、褒獎守信與懲戒失信相結合、信息互通與資源共享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指導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檔案建立、信用等級評定、實施信用分類差異化管理措施,并承擔其發布相關信用信息的解釋工作。
第五條 (信息歸集)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按照“誰許可誰錄入、誰檢查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表彰誰錄入、誰監管誰錄入”的原則,分級錄入全區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用信息內容包括:
基礎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等主體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信用評定等級、評定日期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銷售經營者許可、行政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檢驗抽驗信息: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決定日期、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案件名稱、救濟渠道和當前狀態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
表彰、獎勵信息:政府部門、上級機關、行業協會對食品銷售經營者質量安全方面的表彰獎勵、典型示范及行業推薦等。
第六條 (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從高至低分為四級,分別為A級(守信)、B級(基本守信)、C級(失信)和D級(嚴重失信)。
第七條 (劃分標準)信用等級的劃分實行扣分制。總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守信(A級);60—80分(含60分)為基本守信(B級);40—60分(含40分)為失信(C級);0—40分為嚴重失信(D級)。
第八條 (評定規則)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監督指導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執法文書作為評定依據,綜合計算銷售經營者一個自然年度內的信用等級得分,評定規則按照《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情況評定表》(附件1)執行。單次檢查同一個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數個不同程度處罰決定時,取分值最高項扣分,依此進行量化,最終得出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頻次,檢查次數1個自然年內不得少于1次。
第九條 (評定程序)信用等級評定程序如下:
(一)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規程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信用等級評定必須經過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有扣分項目的,應當留存相關佐證材料。
(三)在完成對轄區銷售經營者作出檢查、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處置措施5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約談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的原則,分級錄入廣西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確保信用信息安全。
(四)依據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系統,由計算機應用系統自動確定銷售經營者的信用等級。
(五)上年 2 月 28日至當年 3 月 1 日為一個評定年度,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登錄信用等級評價管理系統,查詢并導出本轄區上一年度擬確定為失信等級、嚴重失信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名單, 采取約談或郵件等方式通報其信用等級、定級依據、陳述申辯途徑以及申辯時限等。銷售經營者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調整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息公開)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向社會集中公布本轄區上一年度被評定為守信、失信、嚴重失信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名單及依據。
第十一條 (等級調整)原則上對銷售經營者上一個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不作調整,但因銷售經營者在信用等級信息公布后出現嚴重違法失信等情形的,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及時作出降低信用等級的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信息歸檔) 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自然年度為時間周期,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一戶一檔”要求,及時將每一次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歸入銷售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匯總全市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使用電子系統生成《食品銷售經營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附件2),于每年3月15日前,報送自治區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第十三條 (分類管理)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原則,針對銷售經營者的信用等級情況,按照《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對不同等級的銷售經營者實施差異化分類管理措施。
(一)對守信等級(A級)的銷售經營者,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優先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手續;
2.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推介;
3.推薦其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貸款融資、享受政府補貼及評優評獎等;
4. A級企業年度檢查1次以上。
(二)對基本守信(B級)的銷售經營者,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檢查不少于2次,
(三) 對失信等級(C級)的銷售經營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在加強日常巡查監管的基礎上,加大對其跟蹤檢查、飛行檢查頻次;
2.增加其食品抽檢頻次;
3.對相關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對嚴重失信等級(D級)的銷售經營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其列為重點檢查和監督管理對象;
2.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信息公開規定》,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并納入“食品嚴重違法銷售經營者信息”管理;
3.依據相關規定,提供信用信息給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僅限于銷售經營者在認定周期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行為,新的銷售經營者在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半年后開始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監管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評定管理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社會監督)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食品銷售經營質量等級評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1-1食品銷售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表
1-2食品銷售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匯總表
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