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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食藥監餐〔2017〕2號

   2017-04-19 江西省食藥監局553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及登記證的樣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處和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
 
    附件: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式樣.doc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江西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指食品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從業人員不超過2人,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小餐飲、小食雜店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登記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承擔其管轄范圍內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在辦證場所公示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簡化登記程序,提供服務便利,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第七條  鼓勵小餐飲、小食雜店改善食品經營條件,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從事裱花蛋糕、生鮮乳制品、生食水產品制售,或者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或者以批發、物流貨運、網絡、電視購物、自動售貨等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不得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
 
    小餐飲、小食雜店不得外設倉庫,小餐飲不得從事集體用餐配送、不得建立中央廚房。
 
    第十條 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小餐飲、小食雜店。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制售。
 
    經營項目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食雜店;經營項目以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餐飲。
 
    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符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五)經營場所主要設備清單、設施布局平面示意圖或照片;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僅申請從事食品銷售的,無須提供前款第六項的證明材料;僅申請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無須提供前款第四項、第六項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登記申請,并送達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申請人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認為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登記決定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期限不計算在登記審查期限之內。
 
    第十七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臨時從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為6個月。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全省統一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式樣。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或小食雜店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身份證號碼)、個體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第二十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由JYDJ(“經營登記”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江西省代碼、2位設區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公示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經營場所的,應當重新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有效期的,應當在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有效期為6個月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辦理延續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申請人申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延續,有登記事項有變化的,還應提供變化事項的證明材料,延續和變更登記一并辦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被登記人的延續申請,在該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變更或者延續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延續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在當地公開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聲明材料;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符合要求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注銷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注銷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一)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被終止的;
 
    (三)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經營場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其他情形。
 
    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檔案,將登記證發放、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及時歸入檔案。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發放、登記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登記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接到反映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過程中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七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對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小餐飲、小食雜店,不需要取得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四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混業經營的,由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結合經營種類主次確定經營種類。
 
    第四十一條 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小餐飲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可以細化小餐飲、小食雜店具體認定標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7-04-19
 
地區: 江西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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