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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特殊膳食用食品膳食補充劑要求

   2010-08-17 中國疾控中心殷繼永710
核心提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嬰幼兒食品)》這一系列法典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使用標準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嬰幼兒食品)》這一系列法典“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使用標準進行了具體的規范。這一系列法典由《通則部分》、《嬰幼兒食品部分》與《除嬰幼兒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構成。其中,《通則部分》包括《對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商標與聲明的通用標準》與《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的通用原則》兩項法典;《嬰幼兒食品部分》包括《嬰兒喂養說明》、《嬰兒配方》與《兒童罐頭食品》等8項法典;《除嬰幼兒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包括了《低鈉成分食品》、《特殊醫用目的食品標簽與聲明》等4項法典。

    CAC于1985年制訂的《對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商標與聲明的通用標準》對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的定義如下:經特殊加工過程或特殊配方制成的、用于滿足人體因特定身體或生理條件和/或特定疾病與失調癥狀而產生的特定營養需要的一類食品(包括嬰幼兒用食品);如果存在與此類食品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的傳統食品,那么,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成分必須顯著性地不同于此類傳統食品。例如,嬰幼兒配方食品在配方成分上顯著不同于一般的嬰幼兒用食品,即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于1987年制訂、然后又于1989年和1991年兩次進行修訂的《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的通用原則》對于“特殊目的食品”(Special Purpose Foods)的定義是:為執行某種特定功能而設計的用來替換那些缺乏某些必需營養素成分的膳食的一類食品,其只有通過添加一種或多種必需營養素才能實現這種特定功能。例如,針對缺乏維生素B1的精白米而設計的添加了維生素B1的大米就屬于特殊目的食品。

    特殊目的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關系被解釋為:特殊目的食品包括但不僅限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重點在于針對缺乏某種營養素的食品進行營養素補充設計后的替換食品,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重點在于為滿足人體的特定營養需要而進行的營養素配方設計。

    同時,CAC的《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的通用原則》對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添加必需營養素提出了基本原則要求:

    1.必需營養素添加的目的在于必需營養素恢復、代餐的必需營養素等價、必需營養素強化及保證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需營養素量的適宜;

    2.所添加的必需營養素的量應當不會導致膳食中的必需營養素水平過量,也不應是對必需營養素無意義的攝入;

    3.食品中添加的必需營養素對任何其他營養素的代謝不會導致不良副作用;

    4.在通常的包裝、貯存、銷售和食用的條件下,食品中的必需營養素應當足夠穩定;

    5.來自該食品的必需營養素應當是生物可利用的;

    6.這些必需營養素不應給食品帶來不良的特性(如顏色、味道、香氣、質地、烹飪特性),并且不應過分縮短該食品的貨架期;

    7.必需營養素的添加在生產工藝能力上應當可行;

    8.食品中添加這些必需營養素,不應該用該食品的營養優點來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9.增加的費用對打算使用該食品的消費者應當合理;

    10.在食品中添加必需營養素,應該具備測定、管理和/或實施添加的方法;

    11.在食品標準、條例或準則中,當規定了在食品中應該添加必需營養素時,還應該包括一些特定條款,以鑒定在食品中應該考慮添加哪些必需營養素及為了達到預期目的,食品中的營養素需要達到何種水平。

    對特殊目的食品還提出了原則性的注意事項,即特殊目的食品(包括為特殊膳食用的食品)中可添加營養素,以保證合適并足夠的營養素含量,必要時應該注意添加營養素后食品的營養素密度。

    此外,《對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標簽與聲明的通用標準》在基本原則上與《法典聲明通用指南》要求相一致的同時,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成分表、營養素標簽、去水分重量與凈含量、生產單位與地址、原產地、生產批次、銷售日期與儲藏說明等做出了相關要求。比如,對產品營養標簽的要求如下:每100克或100毫升食品的能量與表述于千卡或千焦的建議消費量相一致;食品每100克或100毫升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與脂肪的量與建議消費量相一致;由特殊膳食用食品所提供的特定營養素或其他成分的總量與建議消費量相一致。此外,還對一些放射性特殊膳食用食品等特定食品的標簽進行了強制性要求。




日期: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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