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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7-02-27 福建省食藥監局83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福州市、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福州市、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 
    為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和線索,推動食品藥品安全公眾監督與社會共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2月1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強化食品藥品安全公眾監督與社會共治,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給予獎金獎勵的行為。
 
    涉及食品安全的舉報獎勵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閩政辦〔2011〕230號)規定執行。
 
    第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縣以上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顚S茫⒔邮茇斦徲?、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事實或違法線索;
 
    (三)實名舉報或舉報受理部門能夠聯系并核實舉報人身份的匿名舉報;
 
    (四)違法行為或線索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或媒體公開披露;
 
    (五)舉報的內容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并作出刑事判決的。
 
    因當事人逃逸等特殊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但舉報屬實且違法行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消費者投訴、申訴的;
 
    (四)匿名舉報無法聯系或核實舉報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轉交、移送該舉報案件的其他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給予適當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各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直接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四)舉報的案件涉及刑事違法,司法機關已查處并作出刑事判決,但未給予獎勵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舉報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了其它違法犯罪事實的,其它違法犯罪事實的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如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七條劃分的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金額大小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違法行為經查處后無涉案貨物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舉報等級、違法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給予100元—20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另定。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情形的案件,負責具體調查處理、并作出最終處罰決定的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終審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的申請權利和申請途徑。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同時向舉報受理部門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電話、手機、網絡聯系方式等),并約定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約定密碼等)。
 
    因舉報人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匿名舉報人未約定身份識別代碼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一條 省級受理的舉報案件且貨值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的,舉報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舉報獎勵;貨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舉報人向負責具體調查處理、并作出最終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舉報獎勵。
 
    市、縣級受理的舉報案件,舉報獎勵部門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匿名舉報人應在申請的同時提供事先約定的身份識別信息。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作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并在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應同時說明理由。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獎金;匿名舉報的,按事先約定方式核驗身份識別信息。舉報人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為單位的,可指定員工代領,獎金領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單位委托函和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單位財務管理規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則辦理獎金發放手續。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受理、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舉報獎勵標準認定核算、獎勵決定、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舉報獎勵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泄露舉報人信息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閩政辦〔2011〕230號)和轄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為調動基層協管員、社會綜治網格員工作積極性,對協管員、社會綜治網格員舉報的食品藥品相關違法案件,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結合轄區實際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4日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閩藥監〔2004〕文財466號)同時廢止。
 
    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發



日期:2017-02-27
 
地區: 福建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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