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文件
農醫發〔2010〕30號
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
審批表》及其填寫和應用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
為規范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我部組織制定了《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申報書)》、《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樣式及其填寫和應用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申報書)
編號:
輸入地 | 申請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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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聯
共 二 聯 | ||
地址及郵編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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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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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地 | 場名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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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郵編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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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動物品種 |
| 數量及 單位 |
| 用 途 | □種用 □乳用 | ||
引進動物產品種類 | □精液 □卵 □胚胎 □種蛋 | 數量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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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方式 | □公路 □鐵路 □航空 □水路 | ||||||
隨附材料 | 1.輸入地相應乳用種用動物養殖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2.輸入地動物隔離場所情況(平面圖、地址、規模、《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 ||||||
申請承諾 | 本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受理意見 | □受理。 □ 不受理。理由:
負責人簽字: (簽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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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等。
2. 申請人應在動物擬調運前30-60天期間提出申請。
3.本表由輸入地申請人填寫,一式兩聯。由申請人提交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簽署受理意見后,將第二聯送達申請人。
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編號:
輸入地 | 申請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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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聯
共 二 聯 | ||
地址及郵編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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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地 | 場名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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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郵編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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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動物品種 |
| 數量及 單位 |
| 用 途 | □種用 □乳用 | ||
引進動物產品種類 | □精液□卵□胚胎□種蛋 | 數量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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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方式 | □公路 □鐵路 □航空 □水路 | ||||||
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批意見 |
負責人簽字: (簽章) 年 月 日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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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等,有效期為7-21天。
2.本表由輸入地填寫,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申請人交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第二聯交輸入地申請人,第三聯由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存檔。
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填寫和應用規范
一、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申報書)
1.適用范圍
用于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的申請。
2.項目填寫
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負責人:填寫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場名:填寫提供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單位的名稱。
地址:填寫飼養場所的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填寫移動電話,無移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引進動物品種:填寫引進動物的種類,如豬、牛、羊、等。
用途:根據用途選擇在“□”中劃“√”。
引進動物產品種類:根據引進動物產品的種類選擇在“□”中劃“√”。
數量及單位:數量及單位應以漢字填寫,如叁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運輸方式:按運輸方式選擇在“□”中劃“√”。
隨附材料:輸入地相應乳用種用動物養殖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指申請人擬飼養引入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輸入后需在動物隔離場隔離的,提供該隔離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輸入后在飼養場內隔離的,無需單獨提供隔離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申請承諾: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應據實填寫申請時間。
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受理意見:該意見由審批機關選擇在“□”中劃“√”。不受理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審批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寫明審批時間。
備注: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
二、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
1.適用范圍
用于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的審批。
2.項目填寫
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負責人:填寫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
場名:填寫提供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單位的名稱。
地址:填寫飼養場所的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填寫移動電話,無移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引進動物品種:填寫引進動物的種類,如豬、牛、羊、等。
用途:根據用途選擇在“□”中劃“√”。
引進動物產品種類:根據引進動物產品的種類選擇在“□”中劃“√”。
數量及單位:數量及單位應以漢字填寫,如叁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運輸方式:按運輸方式選擇在“□”中劃“√”。
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批意見:該意見由審批機關填寫。符合引進條件的,由負責人簽署“同意引進”的意見;不符合的,由負責人簽署“不同意引進”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審批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寫明審批的時間。
有效期:簽發有效期應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留申請人申報檢疫的時間,從申報擬調運時間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1天,最短為7天。
備注: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
日期: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