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42號
關于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
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公告
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獲得一次性塑料餐盒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依法組織生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明確標注QS標志。嚴禁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一次性塑料餐盒。
二、任何銷售企業不得采購和銷售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一次性塑料餐盒。
三、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和使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一次性塑料餐盒。
四、消費者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可向當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相關部門將根據職責依法查處。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日期:201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