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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粵食藥監辦食營〔2016〕430號)

   2016-09-22 廣東省食藥監局536
核心提示:為規范我省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
為規范我省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2016年9月2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反饋至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20-37886596
 
  電子郵箱:GDCYFW@163.COM
 
  傳真:020-37886069
 
  附件:《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法律依據對照表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省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轄區內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經營者)、為本省轄區內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及其在本省轄區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機構(以下簡稱平臺分支機構)的網絡食品經營或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語含義)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經營,是指在本省轄區內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主體責任)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本省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職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指導本省網絡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網絡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發布信息)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在互聯網上經營及發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
 
  發布信息的經營主體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法律宣傳、誠信建設等的管理和服務,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經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橋梁紐帶和引導督促作用。
 
  鼓勵和支持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自發成立或加入行業協會。
 
  第八條(消費爭議)第三方平臺應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本網站投訴電話、郵箱等消費投訴方式,暢通消費爭議溝通渠道。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因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第三方平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由第三方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先行賠償。第三方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賠償之后,有權向實際責任方提出追償。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消費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消費者應當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
 
  第九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開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的義務
 
  第十條(平臺備案)在本省內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市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具體備案部門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并公示。
 
  備案信息除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還應當包括網絡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平臺分支機構備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
 
  備案申請書可在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下載,備案申請書可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提交。通過郵寄方式的,申請日期以信件送達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準;當面提交的,申請日期以受理備案的日期為準。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書后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于受理備案申請書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通知書可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申請人,或由申請人當面領取。
 
  經營者在本省轄區內建立多個第三方平臺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取得備案號。與平臺相對應的移動應用客戶端(APP)可與平臺使用同一備案號。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在取得備案號后方可提供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十一條(變更備案)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第三方平臺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于變更或停止平臺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備案。變更或注銷備案可參照本章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備案信息公開)第三方平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注備案信息。
 
  第十三條(許可信息審查)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審查申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時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與省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第三方平臺或者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到入網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以驗證許可信息的真偽。
 
  未進行數據比對及現場核實的,視為未依法履行許可信息審查義務。
 
  個人在網絡上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審查其身份信息。
 
  第十四條(許可信息公示)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要求并監督入網食品經營者根據其經營項目在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量化分級等信息。
 
  第十五條(經營者檔案)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主動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收集相關信息,記錄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物流服務提供者、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消費投訴處理、聯系方式、現場核查意見、退出網絡經營時間等內容。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在獲悉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協議)第三方平臺應當與入網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管理。
 
  前款規定的制度應當在第三方平臺網頁上以建立鏈接等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檢查)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檢查,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檢查入網食品經營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場所是否與許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許可項目范圍、期限經營;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食品運輸、配送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發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等。
 
  發現存在超許可項目經營食品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平臺服務。
 
  第十九條(交易信息)第三方平臺應當如實記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訂購者名稱等內容。
 
  交易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購買)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信用評價體系)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內容包括:經營者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圖片與實際相符程度、投訴記錄等,將其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并對信用評價信息進行數據分析。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技術支持)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數據統計、調研分析、交易數據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條(屏蔽不合格食品信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督促入網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屏蔽不合格(問題)食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通報機制)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與備案部門建立通報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加強自身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定期將本省或本地區進入本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臺賬、投訴舉報處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檢查情況等向備案部門報告。必要時,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四條(連帶責任)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未履行實名或真實生產經營許可信息審查登記、發現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未履行及時制止、報告義務,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宣傳)鼓勵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對平臺內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科學飲食知識宣傳,引導守法經營,倡導健康飲食方式。
 
  鼓勵第三方平臺在頁面建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網站的鏈接方式。
 
  第二十六條(平臺對分支機構的管理)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對其平臺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建立平臺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七條(平臺自營)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
 
  第二十八條(自建交易網站的經營者)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向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申請備案,并遵守本章相關規定。
 
  第三章 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經營許可)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未標注網絡經營的,不得從事入網食品經營。
 
  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非自產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超許可項目、期限經營,不得在許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條(許可例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一)不直接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
 
  (二)為網絡食品經營提供貯存、運輸、配送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自產的食品;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非自制食品,不需要另外取得食品銷售類的經營許可;
 
  (五)銷售食用農產品;
 
  (六)銷售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一條(許可信息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公示上款規定的信息之外,還應當公示營業執照。
 
  公示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備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許可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配合建立經營者檔案)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收集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信息。
 
  第三十四條(管理制度)入網食品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交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建立進貨臺賬。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國內生產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銷售票據,并留存原件或復印件。
 
  購進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留存復印件。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還應當按批次索取全項目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應當加蓋供貨者印章(供貨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可由業主簽字確認,并留存業主身份證復印件)。供貨者證照有效期屆滿時,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要求供貨者重新提供有效證照,查驗后留存復印件。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進口的,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留存復印件。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進貨記錄和留存復印件應當由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長期定點采購的,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入網食品經營者發現相關材料涉嫌虛假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后,應當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入網食品經營者留存的復印件可為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
 
  第三十六條(食品信息)網絡食品信息發布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網絡頁面展示及客服人員不得對食品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第三十七條(包裝標簽)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食品貯存)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載明的銷售、貯存條件銷售和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和銷售的食品,及時清理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并做好銷毀記錄。
 
  入網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貯存容器上如實標示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以產品出廠原包裝貯存食品,原包裝上已標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對食品有關信息進行標示。
 
  第三十九條(食品運輸配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運輸、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運輸、配送。
 
  入網食品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配送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和配送。
 
  入網食品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運輸、配送期間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四十條(停止銷售)入網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停止銷售、購買者停止食用,并記錄本經營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入網食品經營者為該食品生產者的,應當將食品召回。食品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置。
 
  食品生產者或者食品進口商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時,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清理不合格(問題)食品、登記造冊。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召回)因入網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入網食品經營者對停止銷售及召回的食品應當予以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做好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記錄。
 
  第四十二條(銷售憑證)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二節 網絡食品銷售規定
 
  第四十三條(禁止情形)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散裝熟食和裱花蛋糕。
 
  第四十四條(特殊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四十五條(食品信息發布)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網絡上發布食品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食品的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二)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與保健食品在同一頁面展示時應當有明顯的分區;
 
  (三)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宣傳保健功能,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
 
  (四)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五)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在食品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和提示;
 
  (六)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標示。
 
  第三節 網絡訂餐服務規定
 
  第四十六條(量化分級)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第四十七條(禁止情形)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沙拉。
 
  第四十八條(制作過程管理)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嚴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過程。
 
  第四十九條(明廚亮灶)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規范要求將其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接受消費者監督。
 
  倡導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五十條(健康證明)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身份證號碼應當用涂沫等方式覆蓋,無需公開。
 
  第五十一條(使用食品添加劑)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不得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第五十二條(配送范圍)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注外送范圍和預計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在安全時限內送達。
 
  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的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將食品配送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
 
  第五十三條(包裝標簽)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標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加工制作時間以食品成最終狀態為準。
 
  第五十四條(配送工具和人員)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建立并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實行每日晨檢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接觸食品、食品原料和從事送餐活動。
 
  (三)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每天清潔、消毒,定期更換。
 
  (四)送餐人員著裝應當干凈整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備案信息公開)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備案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開。
 
  第五十六條(日常監督管理結果公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于監督檢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在入網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并在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五十七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五十八條(跟蹤復查)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日常監督檢查對象和約談對象進行跟蹤復查。
 
  第五十九條(監督抽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實施監督抽檢和信息發布。
 
  第六十條(監督檢查)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以及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查處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入網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十二條(信用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并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六十三條(電子證據)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第六十四條(通報機制)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安排,適時向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通報日常監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及抽查結果等情況。
 
  第六十五條(信息化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監督管理數據上下貫通、實時共享工作機制,逐步完善相關數據向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公眾開放查詢功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網絡篩查,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與網店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模式。
 
  第六十六條(部門合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外省第三方平臺在本省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所在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公眾號)以公眾號、團購形式開展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網絡食品添加劑的經營及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六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廣東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法律依據對照表
 
條款
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省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經營者)、為本省轄區內入網食品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及其在本省轄區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機構(以下簡稱平臺分支機構)的網絡食品經營或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經營,是指在本省轄區內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主體責任)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本省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職責分工)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省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并負責監督、指導本省網絡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網絡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布信息)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在互聯網上經營及發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
發布信息的經營主體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第七條
(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法律宣傳、誠信建設等的管理和服務,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經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橋梁紐帶和引導督促作用。
鼓勵和支持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自發成立或加入行業協會。
《食品安全法》第九條
第八條
(消費爭議)
第三方平臺應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本網站投訴電話、郵箱等消費投訴方式,暢通消費爭議溝通渠道。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因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第三方平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由第三方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先行賠償。第三方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賠償之后,有權向實際責任方提出追償。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消費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消費者應當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
網絡食品經營市場具有虛擬性和地域廣的特點,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看不見、摸不著,為更快速地解決消費爭議,同時借鑒外省網絡消費實施賠償先付制度的做法(據了解,京東、天貓、淘寶等平臺都已推出“先行賠付”)而設置本條內容
第九條
(投訴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開展調查處理。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七條
第十條
(平臺備案)
在本省內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市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具體備案部門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并公示。
備案信息除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之外,還應當包括網絡平臺或平臺分支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平臺分支機構備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
備案申請書可在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下載,備案申請書可通過郵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
寄或當面方式提交。通過郵寄方式的,申請日期以信件送達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準;當面提交的,申請日期以受理備案的日期為準。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書后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于受理備案申請書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通知書可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申請人,或由申請人當面領取。
經營者在本省轄區內建立多個第三方平臺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取得備案號。與平臺相對應的移動應用客戶端(APP)可與平臺使用同一備案號。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在取得備案號后方可提供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十一條
(變更備案)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第三方平臺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于變更或停止平臺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備案。變更或注銷備案可參照本章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參照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備案信息公開)
第三方平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注備案信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
第十三條
(許可信息審查)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審查申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時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與省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第三方平臺或者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到入網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以驗證許可信息的真偽。
未進行數據比對及現場核實的,視為未依法履行許可信息審查義務。
個人在網絡上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審查其身份信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許可信息公示)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要求并監督入網食品經營者根據其經營項目在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量化分級等信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
(經營者檔案)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主動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收集相關信息,記錄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物流服務提供者、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消費投訴處理、聯系方式、現場核查意見、退出網絡經營時間等內容。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在獲悉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協議)
第三方平臺應當與入網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管理。
前款規定的制度應當在第三方平臺網頁上以建立鏈接等方式公開。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十四條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檢查)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檢查,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檢查入網食品經營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場所是否與許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許可項目范圍、期限經營;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食品運輸、配送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發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等。
發現存在超許可項目經營食品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有《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平臺服務。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十五條
第十九條
(交易信息)
第三方平臺應當如實記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訂購者名稱等內容。
交易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購買)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內容包括:經營者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圖片與實際相符程度、投訴記錄等,將其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并對信用評價信息進行數據分析。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誠信經營
第二十一條
(技術支持)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開展的日常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數據統計、調研分析、交易數據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五條
第二十二條
(屏蔽不合格食品信息)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督促入網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并屏蔽不合格(問題)食品的相關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通報機制)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與備案部門建立通報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加強自身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定期將本省或本地區進入本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臺賬、投訴舉報處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檢查情況等向備案部門報告。必要時,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五條
第二十四條
(連帶責任)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未履行實名或真實生產經營許可信息審查登記、發現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未履行及時制止、報告義務,對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宣傳)
鼓勵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對平臺內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科學飲食知識宣傳,引導守法經營,倡導健康飲食方式。
鼓勵第三方平臺在頁面建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網站的鏈接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十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六條
第二十六條
(平臺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對其平臺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建立平臺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七條
(平臺自營)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自建交易網站的經營者)
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向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申請備案,并遵守本章相關規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
第二十九條
(經營許可)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未標注網絡經營的,不得從事入網食品經營。
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非自產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超許可項目、期限經營,不得在許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廣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第二款
第三十條
(許可例外)
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一)不直接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
(二)為網絡食品經營提供貯存、運輸、配送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自產的食品;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非自制食品,不需要另外取得食品銷售類的經營許可;
(五)銷售食用農產品;
(六)銷售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第二款
第三十一條
(許可信息公示)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公示上款規定的信息之外,還應當公示營業執照。
公示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備案)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許可部門備案。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條
第三十三條
(配合建立經營者檔案)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收集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信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管理制度)
入網食品經營企業應當落實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交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第三十五條
(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建立進貨臺賬。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國內生產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銷售票據,并留存原件或復印件。
購進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留存復印件。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還應當按批次索取全項目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應當加蓋供貨者印章(供貨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可由業主簽字確認,并留存業主身份證復印件)。供貨者證照有效期屆滿時,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要求供貨者重新提供有效證照,查驗后留存復印件。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進口的,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留存復印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進貨記錄和留存復印件應當由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長期定點采購的,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入網食品經營者發現相關材料涉嫌虛假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后,應當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入網食品經營者留存的復印件可為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
第三十六條
(食品信息)
網絡食品信息發布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網絡頁面展示及客服人員不得對食品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十七條
(包裝標簽)
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九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食品貯存)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載明的銷售、貯存條件銷售和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和銷售的食品,及時清理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并做好銷毀記錄。
入網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貯存容器上如實標示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以產品出廠原包裝貯存食品,原包裝上已標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對食品有關信息進行標示。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食品運輸配送)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運輸、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運輸、配送。
入網食品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配送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和配送。
入網食品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運輸、配送期間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停止銷售)
入網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停止銷售、購買者停止食用,并記錄本經營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入網食品經營者為該食品生產者的,應當將食品召回。食品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置。
食品生產者或者食品進口商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時,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清理不合格(問題)食品、登記造冊。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召回)
因入網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入網食品經營者對停止銷售及召回的食品應當予以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做好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記錄。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第四十二條
(銷售憑證)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禁止情形)
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散裝熟食和裱花蛋糕。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十二條第三款,同時考慮到裱花蛋糕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實際
第四十四條
(特殊食品)
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五條
(食品信息發布)
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網絡上發布食品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食品的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二)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與保健食品在同一頁面展示時應當有明顯的分區;
(三)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宣傳保健功能,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
(四)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五)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在食品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和提示;
(六)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標示。
第四十六條
(量化分級)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第四十七條
(禁止情形)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沙拉。
考慮到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和沙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實際
第四十八條
(制作過程管理)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嚴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過程。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二條
第四十九條
(明廚亮灶)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規范要求將其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接受消費者監督。
倡導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五十條
(健康證明)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身份證號碼應當用涂沫等方式覆蓋,無需公開。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五十一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不得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配送范圍)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注外送范圍和預計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在安全時限內送達。
考慮到餐飲多為即時的特性,超過安全食用時間會增加食品安全風險規定此條內容
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的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將食品配送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包裝標簽)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標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加工制作時間以食品成最終狀態為準。
考慮到食品銷售者與購買者分離,以及餐飲多為即時的特性,為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參照食品標簽的做法規定此條內容
第五十四條
(配送工具和人員)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建立并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實行每日晨檢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接觸食品、食品原料和從事送餐活動。
(三)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每天清潔、消毒,定期更換。
(四)送餐人員著裝應當干凈整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七)項
第五十五條
(備案信息公開)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備案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結果公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于監督檢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在入網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并在市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公開。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十七條
(責任約談)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五十八條
(跟蹤復查)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日常監督檢查對象和約談對象進行跟蹤復查。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第五十九條
(監督抽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實施監督抽檢和信息發布。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及總局關于抽檢和信息發布的規定
第六十條
(監督檢查)
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以及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五條
第六十一條
(查處依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入網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六十二條
(信用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并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二十五條第二款
第六十三條
(電子證據)
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第六十四條
(通報機制)
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安排,適時向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通報日常監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及抽查結果等情況。
第六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監督管理數據上下貫通、實時共享工作機制,逐步完善相關數據向第三方平臺、平臺分支機構及公眾開放查詢功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網絡篩查,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與網店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模式。
第六十六條
(部門合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外省第三方平臺在本省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所在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六十七條
(公眾號)
以公眾號、團購形式開展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
網絡食品添加劑的經營及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六十九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日期:2016-09-22
 
地區: 廣東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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