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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放寬人造奶油標識規定

   2016-08-30 食品伙伴網806
核心提示: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臺灣地區食藥署30日第2次預告《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取消食用油脂制造的脂肪抹醬須
     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臺灣地區食藥署30日第2次預告《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取消食用油脂制造的“脂肪抹醬”須標示中脂、低脂規定,并延后至明年7月實施。 
    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3月10日首次預告該草案,原規定以食用油脂制造的“人造奶油”,如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
 
    臺食藥署30日第2次預告該草案,取消人造奶油中脂、低脂的標示,并將原訂于明年1月1日上路的草案,延后到7月1日才實施。
 
    臺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受訪時表示,預告期間美國商會提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認為奶油本來就有標示油脂含量,國際規范中也沒針對中脂、低脂人造奶油進行標示,經討論后決定放寬標準,未來不論脂肪含量一律標示為“脂肪抹醬”。
 
    臺食藥署指出,新規定預計2017年7月1日上路,屆時如有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產品標示不完整,可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如產品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元罰款。



日期:2016-08-30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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