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及《2016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等法律法規和工作安排,我部決定開展2016年第一次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點
品種上以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為重點,項目上以禁限用農藥、禁用獸藥及非法添加物為重點,對象上以種養殖基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重點,地域上以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主產區為重點。
二、抽查任務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媒體報道和群眾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制定了2016年第一次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任務表(詳見附件1),明確了抽查省市、承擔單位、產品名稱、抽查批次、重點抽查地區、重點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等內容。各省在重點檢測項目的基礎上,可根據本省情況統籌兼顧其它禁限用農藥、禁用獸藥及非法添加物的抽樣檢測。
三、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復檢、異議處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與方法嚴格按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附件2)執行。
四、執法查處
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檢打聯動”,對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個樣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五、結果報送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請于8月31日前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及時報送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抄送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不合格農產品核查處置情況表(格式見附件4),加蓋公章后及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抄送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六、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屬地責任。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統籌檢測執法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科學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方案,重點抽查問題突出的地區和主產區,找準問題、精準打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工作落實到位。請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于7月31日前將本年度第一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方案報送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抄送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二)遵規守紀,嚴格規范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執法監管的有力措施,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嚴密組織、規范操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測技術要求,科學、獨立、客觀、規范地開展檢測工作,及時完成任務,對檢測結果負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執法工作的農業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遵守《農業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農政發[2015]4號)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有關要求和規定,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抽查工作客觀、真實、科學。
(三)加強執法,確保取得實效。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查清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跟進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依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農政發[2014]3號)的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絕不給違法違規者留有可乘之機。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絕不手軟,依法從嚴處理,加大打擊力度,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對于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不及時開展執法查處或執法查處不力的,要堅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強化協作,發揮監管效能。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測機構、執法機構要建立固定的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與食藥監、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切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效能。
聯系方式:
1.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監管處,聯系人:鄧程君;聯系電話:010-59192694,傳真:010-59193157,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2.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檢測能力評價處,聯系人:鄧強;聯系電話:010-59199383,傳真:010-59199387,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96號農豐大廈721室,郵箱:nongyezhijian@163.com。
附件:
1.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2.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
3.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4.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農產品核查處置情況表
5.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
6.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封簽
7.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樣品移交確認單
8.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
9.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
農業部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農質發〔2016〕10號.ceb
附件1略
附件2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相關工作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有關規定,主要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抽樣要求
(一)抽檢分離
嚴格遵循抽樣機構與檢測機構相分離的原則。抽樣工作由各省級農業部門負責組織,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抽樣人員應具備執法證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據抽樣工作需要,可邀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技術人員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及時填寫《抽樣單》(格式見附件5)。檢測工作由各省級農業部門遴選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具體承擔。
(二)現場制備及封存樣品
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制備和封存樣品。現場制備的樣品分為三份,一份用于檢驗檢測、一份用于檢驗檢測備用、一份留存備復檢。封簽(格式見附件6)須由2名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及被抽查單位簽字、捺印。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檢測樣和備用樣交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并填寫《樣品移交確認單》(格式見附件7)。復檢樣由各省級農業部門保存,保存條件應在-20℃以下(禽蛋4℃)。不具備保存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檢測機構保存。
(三)拒絕抽樣的處理
被抽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立即告知拒絕抽樣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被抽查單位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附件8),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省級農業部門報告情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拒絕抽查的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二、檢測方法和判定依據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采用的檢測方法和判定依據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體按《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中的相關要求執行。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三、檢測結果處理
(一)不合格檢測結果確認
檢測工作結束后,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在結果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驗報告》傳真和郵寄給下達任務的省級農業部門。省級農業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24小時內,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附件9)傳真和郵寄被抽查單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單位接收證據,當面遞交的應當留存簽字書證,郵寄的應當及時打印并留存郵件簽收證明。
(二)合格檢測結果告知
檢測結果合格的,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被抽查單位。
(三)異議處理
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省級農業部門書面申請復檢。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四)復檢要求
復檢由各省級農業部門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復檢不得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附件3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序號 | 被抽查單位名稱 | 抽查城市 | 產品名稱 | 產品編號 | 檢測結果 mg/kg,µg/kg | 結論 (合格或不合格) | 備注 | ||||
檢測項目1 | 檢測項目2 | 檢測項目3 | 檢測項目4 | …… | |||||||
附件4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農產品核查處置情況表
抽樣編號: 樣品名稱: 填報單位(公章):
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 啟動核查處置日期 | ||||
負責核查處置部門 | 處置狀態(未啟動/已部署/已采取處置措施/處置完畢) | 處置完畢日期(未處置完畢可暫不填) | |||
產品控制情況 | 1.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或問題農產品、農業投入品:_____;(填是或否) 封存不合格或問題產品: ;(填是或否) 召回不合格或問題產品:_____。(填是或否) 2.生產 公斤,貨值 元;已銷售 公斤,貨值 元。 3.封存 公斤,貨值 元;召回 公斤,貨值 元。 | ||||
排查整改復查 | 1.排查原因: ;(填是或否) 問題原因: 2.責令整改:_____;(填是或否)整改時間: (開始)至 (結束), 整改措施: 3.復查: ;(填是或否),復查結果 ;(填合格或不合格) 如復查不合格又采取了哪些處置措施: | ||||
行政處罰情況 | 1.立案: ;(填是或否); 作出行政處罰: ;(填是或否); 結案: ;(填是或否)。 移送司法機關: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體機關名稱); 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填是或否,并注明具體機關名稱); 2.立案日期: 。 3.處罰決定書編號: , 下達日期: 。 警告: ;(填是或否); 沒收非法所得: 元;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產品: ;(填是或否);共計 公斤; 貨值 元; 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填是或否); (填具體沒收物品);罰款: 元; 責令停產停業: ;(填是或否);(注意不是責令改正,是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 ;(填是或否); (填具體吊銷許可證名稱); 吊銷: ;(填是或否); (填具體吊銷證照名稱)。 4.結案日期: 。 | ||||
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 |||||
備注 | |||||
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