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為做好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結合我區實際,2016年擬對全區重點食品生產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抽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檢食品種類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調和油);
(二)調味料(半固態);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四)乳制品(滅菌乳、調制乳和發酵乳);
(五)飲料(桶裝飲用水、蛋白飲料類);
(六)其他酒(配制酒);
(七)糕點(烘烤類糕點、蒸煮類糕點、月餅);
(八)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
(九)方便食品(調味面制品);
(十)速凍食品(速凍肉制品)。
二、抽檢范圍
全區各地、州、市及口岸重點食品生產企業。
三、抽檢頻次及批次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生產企業抽檢70家,調和油生產企業抽檢22家,其中抽檢50家企業進行塑化劑項目檢測(含1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二)半固態調味料:抽檢14家;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6家,腌臘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14家,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0家(含2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四)乳制品:滅菌乳生產企業抽檢20家,調制乳生產企業抽檢25家,發酵乳生產企業抽檢25家(含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五)飲料: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抽檢180家,蛋白飲料生產企業抽檢34家(含29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六)配制酒:抽檢10家(含4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七)糕點:蒸煮類糕點(主要是粽子)抽檢16家,烘烤類糕點生產企業抽檢70家,月餅企業抽檢30家(含8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八)豆制品:抽檢烏魯木齊、昌吉等周邊區域,抽檢10家(含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九)調味面制品:抽檢16家(含2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十)速凍食品:速凍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0家。
按照每家企業抽檢1次,每次1批次計算,共抽檢672個批次(含70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四、檢驗依據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有關標準檢驗。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GB1537—2003、《食用調和油》SB/T10292—1998。
(二)調味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及有關企業標準。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GB/T23586—2009、《熏煮香腸》SB/T10729—200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腌臘肉制品》GB2730—2015、《真空軟包裝鹵肉制品》SB/T10381—2012、《火腿腸(高溫蒸煮腸)》SB10251—2000、《熏煮火腿》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GB/T 20711—2006、《中式香腸》 SB/T10278—1997、《中式香腸》GB/T23493—2009、《廣式臘腸》SB/T10003—1992及有關企業標準。
(四)乳制品:《滅菌乳》GB25190—2010、《調制乳》GB25191—2010、《發酵乳》GB19302—2010。
(五)飲料:《瓶裝飲用純凈水》GB 17323—1998、《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2008、《飲用天然冰川水》DB65/023—199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3—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含乳飲料》GB/T21732—2008、《植物蛋白飲料花生乳(露)》QB/T2439—1999、《植物蛋白飲料 核桃乳》QB/T2301—1997、《植物蛋白飲料杏仁露》QB/T2438—2006、《植物蛋白飲料 椰子汁及復原椰子汁》QB/T2300—2006及有關企業標準。
(六)配制酒:《露酒》GB/T27588—2011、《露酒》QB/T1981—199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有關企業標準。
(七)糕點:《面包》GB/T20981—2007、《糕點通則》GB/T20977—2007、《月餅》GB19855—2005、《粽子》SB/T 10377—2004。
(八)豆制品:《非發酵豆制品》GB/T22106—2008及有關企業標準。
(九)調味面制品:按照有關標準檢驗。
(十)速凍食品:按照有關標準檢驗。
五、承檢機構
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抽檢時間
乳制品、調味料、糕點(烘烤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5、6月;飲料、豆制品、配制酒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7、8月;月餅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8、9月;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速凍肉制品抽檢時間為2016年5、11月;調味面制品抽檢時間為6月。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專項監督抽檢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執行;承檢機構要按照產品抽檢標準進行抽樣,抽樣量滿足檢驗需要即可,樣品分為兩份,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留樣;檢驗工作必須真實、準確、科學。
(二)專項監督抽檢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任何費用、接收饋贈和提供技術服務。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能、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抽樣人員必須與檢測人員分離,承檢機構必須對本單位參與抽樣的人員進行抽樣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原件)(附件3)、《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任務委托書》(復印件)(附件11)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三)對檢驗中不合格的產品,承檢機構要在檢驗結論做出后的2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在5日內將《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附件10)和檢驗報告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企業。
(四)承檢機構應加強內部培訓指導和質量控制,確保監督抽檢結果真實、客觀和準確;為保證監督執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必須進行復核;不得瞞報、謊報、漏保檢測數據,確保結果的真實、客觀和準確。
(五)本次專項監督抽檢監測數據、原始記錄、問題樣品報告及處置等文件,作為內部資料妥善保管。承檢機構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有關抽檢監測信息及用于發表論文。嚴禁利用抽檢監測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各地(州、市)食品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承檢機構進行抽樣工作,并做好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
(七)承檢機構應每月5日前報送上一月檢驗結果和工作小結,2016年12月15前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2016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及結果分析報告。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情況核查表.doc
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匯總表.doc
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專項監督抽檢通知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封條.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抽樣單.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企業拒檢認定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doc
檢驗報告(樣式).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doc
日期:2016-05-12
為做好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結合我區實際,2016年擬對全區重點食品生產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抽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檢食品種類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調和油);
(二)調味料(半固態);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四)乳制品(滅菌乳、調制乳和發酵乳);
(五)飲料(桶裝飲用水、蛋白飲料類);
(六)其他酒(配制酒);
(七)糕點(烘烤類糕點、蒸煮類糕點、月餅);
(八)豆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
(九)方便食品(調味面制品);
(十)速凍食品(速凍肉制品)。
二、抽檢范圍
全區各地、州、市及口岸重點食品生產企業。
三、抽檢頻次及批次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生產企業抽檢70家,調和油生產企業抽檢22家,其中抽檢50家企業進行塑化劑項目檢測(含1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二)半固態調味料:抽檢14家;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6家,腌臘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14家,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0家(含2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四)乳制品:滅菌乳生產企業抽檢20家,調制乳生產企業抽檢25家,發酵乳生產企業抽檢25家(含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五)飲料: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抽檢180家,蛋白飲料生產企業抽檢34家(含29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六)配制酒:抽檢10家(含4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七)糕點:蒸煮類糕點(主要是粽子)抽檢16家,烘烤類糕點生產企業抽檢70家,月餅企業抽檢30家(含8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八)豆制品:抽檢烏魯木齊、昌吉等周邊區域,抽檢10家(含5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九)調味面制品:抽檢16家(含2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十)速凍食品:速凍肉制品生產企業抽檢20家。
按照每家企業抽檢1次,每次1批次計算,共抽檢672個批次(含70家2015年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
四、檢驗依據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有關標準檢驗。
(一)食用植物油:《棉籽油》GB1537—2003、《食用調和油》SB/T10292—1998。
(二)調味料:《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及有關企業標準。
(三)肉制品:《醬鹵肉制品》GB/T23586—2009、《熏煮香腸》SB/T10729—200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腌臘肉制品》GB2730—2015、《真空軟包裝鹵肉制品》SB/T10381—2012、《火腿腸(高溫蒸煮腸)》SB10251—2000、《熏煮火腿》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GB/T 20711—2006、《中式香腸》 SB/T10278—1997、《中式香腸》GB/T23493—2009、《廣式臘腸》SB/T10003—1992及有關企業標準。
(四)乳制品:《滅菌乳》GB25190—2010、《調制乳》GB25191—2010、《發酵乳》GB19302—2010。
(五)飲料:《瓶裝飲用純凈水》GB 17323—1998、《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2008、《飲用天然冰川水》DB65/023—199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1673—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含乳飲料》GB/T21732—2008、《植物蛋白飲料花生乳(露)》QB/T2439—1999、《植物蛋白飲料 核桃乳》QB/T2301—1997、《植物蛋白飲料杏仁露》QB/T2438—2006、《植物蛋白飲料 椰子汁及復原椰子汁》QB/T2300—2006及有關企業標準。
(六)配制酒:《露酒》GB/T27588—2011、《露酒》QB/T1981—199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有關企業標準。
(七)糕點:《面包》GB/T20981—2007、《糕點通則》GB/T20977—2007、《月餅》GB19855—2005、《粽子》SB/T 10377—2004。
(八)豆制品:《非發酵豆制品》GB/T22106—2008及有關企業標準。
(九)調味面制品:按照有關標準檢驗。
(十)速凍食品:按照有關標準檢驗。
五、承檢機構
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抽檢時間
乳制品、調味料、糕點(烘烤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5、6月;飲料、豆制品、配制酒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7、8月;月餅的抽檢時間為2016年8、9月;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速凍肉制品抽檢時間為2016年5、11月;調味面制品抽檢時間為6月。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專項監督抽檢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執行;承檢機構要按照產品抽檢標準進行抽樣,抽樣量滿足檢驗需要即可,樣品分為兩份,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留樣;檢驗工作必須真實、準確、科學。
(二)專項監督抽檢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檢單位,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任何費用、接收饋贈和提供技術服務。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能、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抽樣人員必須與檢測人員分離,承檢機構必須對本單位參與抽樣的人員進行抽樣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原件)(附件3)、《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任務委托書》(復印件)(附件11)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三)對檢驗中不合格的產品,承檢機構要在檢驗結論做出后的2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在5日內將《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附件10)和檢驗報告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企業。
(四)承檢機構應加強內部培訓指導和質量控制,確保監督抽檢結果真實、客觀和準確;為保證監督執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必須進行復核;不得瞞報、謊報、漏保檢測數據,確保結果的真實、客觀和準確。
(五)本次專項監督抽檢監測數據、原始記錄、問題樣品報告及處置等文件,作為內部資料妥善保管。承檢機構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有關抽檢監測信息及用于發表論文。嚴禁利用抽檢監測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各地(州、市)食品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承檢機構進行抽樣工作,并做好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
(七)承檢機構應每月5日前報送上一月檢驗結果和工作小結,2016年12月15前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2016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及結果分析報告。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情況核查表.doc
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匯總表.doc
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專項監督抽檢通知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封條.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抽樣單.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企業拒檢認定書.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doc
檢驗報告(樣式).doc
自治區專項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doc
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