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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釀青花瓷白酒生產日期未標注 顧客退貨獲支持

   2016-03-17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申紅霞363
核心提示:本網3月15日訊(申紅霞 周玉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現權益受到侵害,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太原市迎澤區
    本網3月15日訊(申紅霞 周玉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現權益受到侵害,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還原告吳某貨款468元;原告退還所購30年陳釀青花瓷白酒一瓶。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所屬分店購買了48度三十年陳釀青花瓷500ml酒一瓶,后發現無生產日期。故原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被告退還購買商品款468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4680元。被告某超市辯稱,涉案商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對原告造成損害,只是存在標簽的瑕疵;被告并非明知標簽瑕疵,且盡到了對商品的驗收和審查義務,標注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原告不是合法的消費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購買酒的行為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所以被告所述原告不是合法消費者,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該案所涉商品未經權威的檢驗機構認定為不安全食品,亦無證據證明該商品可能會對人身造成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所以,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在標簽上注明生產日期,應屬于食品標簽標注存在瑕疵的食品,不能認定為不安全食品。綜上,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所購商品款468元的請求,同時原告應退還被告所購商品。


日期:2016-03-17
 
地區: 山西 太原市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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