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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有關咨詢的回復

   2016-03-08 國家質檢總局704
核心提示:(咨詢人)同志:您好!您關于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的《咨詢函》已收悉。現將您咨詢的有關問題回復如下:一、關于進口食品獲得的衛
(咨詢人)同志:
 
    您好!
 
    您關于“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的《咨詢函》已收悉。現將您咨詢的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關于進口食品獲得的“衛生證書”性質的有關問題
 
    根據《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號)有關規定,自2015 年7月28日起,對進口食品、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或檢驗檢疫不合格但已進行有效處理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再簽發“衛生證書”。“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效力為:證明該批次食品從正常途徑進口,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經檢驗檢疫。
 
    二、關于進口食品的產品責任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建立審核制度,審核前文提到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有關義務履行情況。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時,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按照法律規定召回。據此,進口食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應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和國內進口商。
 
    以上內容,專此回復。
 
    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 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期:2016-03-08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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