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經局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申請通過連鎖經營、批發銷售、網絡經營、自動售貨設備銷售應在相應主體業態后標注。
申請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餐飲服務應在主體業態后標注。
申請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單位食堂應在單位食堂主體業態后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應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標注。
申請酒類銷售,應在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項目后標注。
申請自釀酒制售,應在自制飲品制售項目后標注。
第六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根據主要經營業態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主體業態。主要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類兼營食品制售類的,主體業態確定為食品銷售者;主要經營項目為食品制售類兼營食品銷售類的,主體業態確定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省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公示。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除建立前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配置相應的食品經營陳列、擺放等設備或設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三條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并提供網店地址、網頁或網店截圖供許可機關審查。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貯存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
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生產商關于貯存、運輸協議的復印件。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應當辦理備案,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及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或照片。
租用他人倉庫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倉庫產權證明材料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地面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三)食品銷售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四)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場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設置專門區域,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并設有標識;
(三)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四)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還應有保證食品貯存所需溫度的設施。冷藏庫(柜)溫度為-2℃~5℃,冷凍庫(柜)溫度低于-18℃,冷藏、冷凍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以及必要的濕度指示裝置。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符合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要求。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
(二)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信息,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三)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清洗、消毒、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制度。
第二十條 連鎖經營的食品銷售企業,分店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總部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一保存的各類材料名錄。
實行統一配送的連鎖企業,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
第二節 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藥店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應當按照經營項目分別設立專柜或專區,并設有標識。
第三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二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設有專門銷售區域,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四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分別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提交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應當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省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除建立第二章第八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包括:食品加工、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管理、專間操作、餐廚廢棄物處置、環境衛生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理規程等;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四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三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四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五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四十六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二節 各類專間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第四十八條 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四十九條 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中型以上餐館、單位食堂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
第三節 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第五十一條 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第五十二條 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四節 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申請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并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要求。
第五十五條 申請糕點類食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并符合本章第三節專用操作場所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還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并符合本章第三節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中央廚房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五十九條 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節專間要求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 條 食品處理區的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一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二條 食品檢驗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六十三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四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六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分裝應按照第三節專間要求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第六十七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八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九條 食品檢驗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第七十 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一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本章第四節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中小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或定義:
(一)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二)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三)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四)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五)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六)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餐飲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七)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八)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九)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十)食品制售:指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食品銷售或餐飲服務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01-12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經局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申請通過連鎖經營、批發銷售、網絡經營、自動售貨設備銷售應在相應主體業態后標注。
申請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餐飲服務應在主體業態后標注。
申請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單位食堂應在單位食堂主體業態后標注。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應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標注。
申請酒類銷售,應在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項目后標注。
申請自釀酒制售,應在自制飲品制售項目后標注。
第六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根據主要經營業態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主體業態。主要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類兼營食品制售類的,主體業態確定為食品銷售者;主要經營項目為食品制售類兼營食品銷售類的,主體業態確定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2名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省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公示。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除建立前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配置相應的食品經營陳列、擺放等設備或設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三條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并提供網店地址、網頁或網店截圖供許可機關審查。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貯存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
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生產商關于貯存、運輸協議的復印件。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應當辦理備案,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及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或照片。
租用他人倉庫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倉庫產權證明材料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地面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三)食品銷售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四)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場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二)設置專門區域,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并設有標識;
(三)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四)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還應有保證食品貯存所需溫度的設施。冷藏庫(柜)溫度為-2℃~5℃,冷凍庫(柜)溫度低于-18℃,冷藏、冷凍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以及必要的濕度指示裝置。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食品的,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符合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要求。
第十九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
(二)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信息,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三)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清洗、消毒、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制度。
第二十條 連鎖經營的食品銷售企業,分店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總部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一保存的各類材料名錄。
實行統一配送的連鎖企業,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
第二節 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藥店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應當按照經營項目分別設立專柜或專區,并設有標識。
第三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二十五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設有專門銷售區域,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四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分別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提交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應當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省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除建立第二章第八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包括:食品加工、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管理、專間操作、餐廚廢棄物處置、環境衛生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處理規程等;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四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三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四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五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四十六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二節 各類專間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第四十八條 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四十九條 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中型以上餐館、單位食堂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
第三節 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第五十一條 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第五十二條 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四節 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和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申請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并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要求。
第五十五條 申請糕點類食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并符合本章第三節專用操作場所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還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并符合本章第三節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中央廚房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五十九條 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節專間要求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 條 食品處理區的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一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二條 食品檢驗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六十三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四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六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分裝應按照第三節專間要求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第六十七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八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九條 食品檢驗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第七十 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一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符合本章第二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本章第四節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中小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或定義:
(一)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二)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三)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四)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五)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六)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餐飲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七)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八)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九)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十)食品制售:指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食品銷售或餐飲服務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