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委會曾于2002年公布2002/69/EC號決議案(后經修訂成為第2002/994/EC號決議案),對中國內地動物源性產品實施保護性檢驗措施及全面禁令。
2002年的決議案限制規定已隨著保護性措施和中國當局補充檢疫的實施而逐漸放寬,歐委會于今年10月31日公布的最新修訂的第2009/799/EC號決議案,在允許進口中國內地動物源性食品方面再次放寬了一般禁令。
新決議案已將中國內地蛋及蛋類產品加入到歐盟允許進口的中國食品名單內,但有附加條件。即所有蛋及蛋類產品在裝運前須證明進行了化學測試,以確保產品對人類健康沒有危險,測試中要特別檢測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謝物。
按照2002年的決議案,歐盟成員國禁止進口中國內地動物源性產品和動物飼料,作為這一禁令的例外,假如每批貨物經證明已由中國內地當局進行了必需的化學測試,成員國須按照適用的特定動物和公共衛生條件,允許進口以下產品:1、水產養殖產品;2、去皮或加工蝦;3、天然淡水水域捕獲的克氏原螯蝦;4、腸衣;5、兔子肉;6、蜂蜜;7、蜂王漿;8、禽肉產品;9、蛋及蛋類產品(2009/799/EC號決議案)。
2002/994/EC號決議案第3條規定成員國應允許進口列于附錄第二部分的產品(如上所述),只要產品附有中國主管部門的申報單,說明每批貨物在裝運前已進行化學測試,確保產品對動物和人類健康沒有危險。對列于附錄第二部分的所有產品進行的化學測試要特別檢測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謝物。此外,對于養殖水產品要測試孔雀石綠和結晶紫及它們的代謝物。化學測試結果應包含在申報單內。
對于受1774/2002號規例監管的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水產養殖產品、明膠和寵物食品,不要求化學測試。
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