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韓國部分議員提出《健康功能食品相關法律》部分修改草案,其主要內容為要求健康功能食品營業者在產品上強制標注對標簽和廣告審查結果。
現行法律規定,在健康功能食品上標識其功能、廣告功能內容時,按照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處長所告示的方法應提前接受審查。標注和廣告未經審查或跟審查內容相異的內容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但現行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告示對產品上是否標注審查結果沒有強制規定,只要求由健康功能食品營業者自行判斷和決定產品上是否標注審查結果。
因此該改正案要求,在健康功能食品上標注其功能,廣告功能內容時,產品上必須強制標注標示功能和廣告的審查結果。以此保證向消費者提供所標注和廣告功能的正確信息,保護消費者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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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