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歐盟發布委員會實施條例(EU)2015/1308,修改法規(EU)NO37/2010附件中關于水楊酸鋁在動物源食品中的使用范圍和最大殘留限量。將水楊酸鋁作為止瀉劑和腸道抗炎藥用于牛科動物、山羊、馬科動物和兔子時的最大殘留限量分別設置為200μg/kg、500μg/kg、1500μg/kg和1500μg/kg,靶標組織為肌肉、脂肪、肝和腎,殘留限量有限期至2016年12月31日。水楊酸鋁作為外用時適用于除牛科動物、山羊、馬科、家兔和鰭魚之外的所有食用動物,無靶標組織和最大殘留限量規定。法規自公布20日起生效,于2015年9月28日正式實施。
日期:2015-08-04
日期: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