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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飲用山泉水》征求意見的函 吉衛食品函〔2015〕33號

   2015-07-10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373
核心提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及有關單位:  2014年7月30日,我委發布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飲用山泉水》(DBS22/ 028-2014),同年1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及有關單位: 
  2014年7月30日,我委發布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飲用山泉水》(DBS22/ 028-2014),同年12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該標準規定的包裝飲用水種類,包括飲用山泉水。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1]17號)的規定,《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飲用山泉水》應予以廢止。
 
  你單位如有不同意見,請于2015年7月30日前報送我委。
 
  電話:0431-88906883,信箱:13180827659@163.com。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7月3日
 



日期:2015-07-10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行業: 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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