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局公布擬對食品等的標示基準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主要內容:
1. 補充訂購人商標粘貼方式、委托生產產品的文字大小規定(案 第5條第6號);
2. 修正冷凍面包類和醬類標示基準(案 第6條第1號1目及附件1第2號3目2)7);
3. 標示酚醛樹脂器具容器等的注意事項(案 第6條第3號3目)
4. 標示玻璃制器具注意事項(案 第6條第3號3目及附件1第1號3目2)的3));
5. 修正使用著香料的產品的禁止使用圖像標示(案 第7條第3號及附件1第1號1目1)的3)(3));
6. 擴大食品等的標示事項膠紙使用范圍(案 附件1第1號1目2));
7. 刪除有機加工食品詳細標示標準(案 第9條第3號及附件5);
8. 放寬業所名及所在地標示基準(案 附件1第1號1目3));
9. 改進原材料名標示中食品添加劑標示(案 附件1第1號1目7)的2)(2)及附件1第1號1目7)的2)(3));
10. 修正口香糖膠基標示基準(案 附件1第1號1目7)的3)(5));
11. 修正食品添加物的產品名標示基準(案 附件1第1號2目1))
日期:2009-09-15